一直以來,老百姓都以為,政府研究開征房產稅,是為了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可是,據《北京晚報》報道,財政部稅政司綜合處處長周傳華在出席一個公開活動時說,房產稅可以成為地方政府重要且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在“十二五”期間房產稅改革將得到穩步推進,個人房產將逐步納入到征稅范疇。
對于政府而言,無論是行政管理、經濟建設,還是文教衛生事業、社會民生保障,需要花錢的地方的確不少。這個時候,假如財政本身囊中羞澀,即便“心有余”,恐怕也“力不足”。從這個意義上說,具備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無疑是政府充分履職的必要前提。
現實中,隨著城市化進程中房地產業的發展以及房價的高漲,不僅中國居民的家庭資產更多集中在了不動產上,整個中國的財富恐怕也被房產占據了大半江山,與房地產有關的賣地收入,已然讓地方財政嘗到了甜頭。只不過,土地資源終究有限,賣地收入也不可能永遠火紅,相比賣一塊少一塊的土地,只要房子繼續蓋,房價不崩盤,房產財富不僅不會人間蒸發,反而會穩步增長,此時此刻,開征房產稅的確不失為穩定財政來源。
不過,政府財政固然有開源的必要,但是,新稅種的開征,顯然不能以財政差錢作理由。恰恰相反,無論從現代文明還是民主法制的角度來看,收稅其實并不能由國家或收稅者單方面說了算,而同樣需要征得納稅人的認可和同意。英國有句著名格言叫做“無代表,不納稅”。它一方面闡明了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的前提是自己同意,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國家征稅需有其正當性理由。
當然,開征房產稅的確不缺理由,諸如抑制房產投機,放在房價高漲,房產泡沫的背景下,僅此一條似乎也足以說明開征房產稅的正當性。但是,即便如此,房產稅的開征仍需謹慎。畢竟,稅收說白了就是財富的重新分配,對于個人房產征稅,必然是將財富從公眾向政府的轉移。既然如此,如何確保這部分財富轉移是高效的,如何確保轉移到政府手中的房產稅能夠發揮比在公眾手中更大的效益或價值?房產稅如何使用?有何限制?顯然應該在開征之前有明確的闡述,并得到納稅人的認可。
一言以蔽之,財政需要開源,但更需要有“留富于民”的意識,假如開征個人房產稅僅僅是為了給財政提供一個穩定的收入來源,勢必遭受“與民爭富”的質疑。(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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