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日電 2005年和2006年,中國連續兩次頒布了以穩定房價為重點的調控文件,但一些城市的同質房價(指同區位、同檔次住房的房價,具可比性)竟以高于10%甚至20%的幅度上漲,調控似乎在走向它的反面。而另一方面,2006年11月財政部公布了對39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檢查情況。這些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12.22%,而實際平均利潤率高達26.79%(最高的超過50%),隱瞞利潤超過一半。對于房地產暴利以及持續走高的房價,政府的“作為”似乎成效甚微。
《瞭望》新聞周刊載文指出,政府欲在住房問題上“有所作為”,除了全面落實2006年提出的各項宏觀調控措施外,要大力深化和完善住房制度,充分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對此,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應該明確政府介入住房問題加強調控管理,是解決好中國住房問題的重要保證,是建立健全住房制度的重要內容。
中國的住房政策和制度,重點是解決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并以保證每戶享有(含購與租)一套與自己經濟能力相適應的住房為基本出發點。這也是引導合理消費的基本出發點。
大比重地建設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宅,是從中國實際出發,有利于解決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和住房領域里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利于節能省地,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正確政策。
文章指出,解決好中低收入者住房問題,必須抓住三個主要環節:一是在發展經濟基礎上不斷地增加居民收入;二是完善住房分類供應制度,著重解決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社會保障問題;三是大比重地建設與中低收入者經濟承擔能力相適應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房。
建議制定如下補充規定:對中等收入者供應由政府限價的“限價房”,對低收入者供應由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每個城市每年建設限價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少于總建房量的70%。政府要給予中低收入者住房適當的住房社會保障,從而有理、有權去調控中低收入者住房的房價、套型和供應對象。政府限、定價的計算基礎是,分類的社會平均建房成本,加上合理利潤。
建議對今后建設大套型、高價位住房收取高土地出讓金、高住房建設稅費、入住后收取高物業稅。特別要收取大套型住宅開發建設利潤累進稅,以避免出現高額利潤,并對居民出售第二套住房提稅。
文章強調,以上規定,需要由各主管部門協同動作而不能各自為政。例如,土地部門要為建設中低收入者住房提供中低價位或免費土地,金融部門要向低收入者購房提供低息貸款等。
還要加強引導廣大居民樹立理性的住房“梯度消費”理念;要積極開辟“渠道”,使居民手中多余的錢有多種“出路”,而不僅僅是通過買房才能保值增值。
制定并實施以上制度,也是1998年房改政策的深化發展。它不僅有利于全面完成宏觀調控任務,而且使城市政府在調控房價、房地產企業高額利潤和住房供應結構等三個重大問題上,將從前幾年的“作為”有限,轉變為“大有作為”,是一項有利于長治久安的舉措。(包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