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路高企的房價,國家宏觀層面的調控措施一直未曾間斷。但即使房價真的降下來,也始終會有一部分低收入群體,無法參與到市場化的房屋交易中。以提供公共服務為主要職能的政府,對此需要秉持怎樣的理念?建設部部長汪光燾近日在參加“城市發展國際論壇”時明確提出,“住房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中國將“人人享有適當住房”。
認識公民住房的權利原則,而不是市場的叢林原則,對此國際上已共識。《世界人權宣言》中這樣表述:“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1991年,聯合國專門發表了《關于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意見”的第一條說,“適當的住房之人權由來于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如何讓公民的住房權,不成為寫在紙上的權利?毫無疑問,如果沒有政府責任的托底,公民權利將無從談起。公民的健康權如此,環境權如此,受教育權如此,基本的居住權亦是如此。房改問題的根本,并不在于它呈現出的市場化取向,而在于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功能如何進退,在房價上漲的同時,政府住房保障功能不能削弱。
早在1991年6月,國務院就明確表示,住房制度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重大問題,其根本目的是要緩解居民住房的困難。其后,又明確提出,要建設以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型住房為主體的多層次市場供給體系。然而時至今日,住房困難現象依舊大量存在。而與此相應的,則是多層市場供給體系仍未確立,一些地方廉租房等保障型住房建設仍舊雷聲大雨點小。
就像人們向一些地方政府索問房價畸高的真相,同樣需要以此索問廉租房制度乏力的原因。為什么截至去年年底,尚有145個城市未建廉租房制度?為什么用于廉租房建設的土地出讓金,從25%“下跌”到“5%左右”?正是因為在某種利益格局下,廉租房與房價呈反比關系,即廉租房的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所以,不論是出于所謂政績觀念,還是出于其他,結果是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增加保障型住房的動力,也就不可避免地忽視了低收入者對住房的權利期求。
房價畸高或廉租房制度無力,是同一條苦藤上結出的兩個苦果,而一些地方政府對經濟利益的盲目追逐,已成房地產行業眾多問題的一個根本原因,也自然導致這些地方公民住房權旁落。在此情勢下,要實現汪光燾所說的,“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在實現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保盡保的基礎上,逐步把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最艱巨的任務仍是如何讓地方政府從自身利益中退出來,轉向以提供公共服務為主的公共利益立場上來,成為市場的監管者、民眾基本權利與民生利益的最終守護者。
哪怕房地產市場“洪水滔天”,只要有了政府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托庇與呵護,國民就可能真正擁有篤定和平的心態,“安居樂業”才可能真正實現。因此,公民的住房權實在是各地方政府應當付諸實踐的最大共識與基本理念。但是,如何通過立法以及完善相應的規制,來保障這種民生權利的落實,促使政府對自身責任的自覺承擔,卻并不輕松。紙上的權利物化為現實的權利,仍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