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發展國際論壇”5月19日在同濟大學舉行,中國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參加該論壇并發表演講,他表示,住房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住房發展要從過去過分追求經濟增長和平均住房面積增加,轉向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和解決民生問題,讓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與發展的成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在實現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保盡保”的基礎上,逐步把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讓“人人享有適當住房”。
由于高收入者面臨的是住房條件的改善和更新,“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目標能否實現,實際上取決于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能否得到保障。就目前情況而言,許多地方政府對解決中低收入者住房問題的動力不足,而是陷于利益的羈絆中難以自拔,倘若這些困難解決不了,“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目標就可能陷入“畫餅充饑”的困局。
“人人享有適當住房”作為一項基本的權利,只能靠政府的推動來實現,問題是,拿什么來督促政府這樣做呢?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對自己本應在住房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態度消極。早在1998年,國務院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就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應盡快建立起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和租售并舉的住房供應體系。而直到2006年4月,建設部通報的全國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還顯示:有70個地級以上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還變相抵制房市調控政策,把住房市場當成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導致房價雖接連經過兩次調控依然在非理性上漲,造成住房這一民生問題日趨惡化。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根源在于我國法律對政府在住房中本應承擔的責任并沒有予以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能否正視住房問題中所包含的公共責任,只能憑其自覺,而缺少制度保障和外力約束的自覺從來都是靠不住的。
早在100多年前,人人享有住房的權利在一些發達國家就已經被寫入憲法和法律。比如,荷蘭1901年頒布的《住房法》就明確規定:政府應為公共住房建設提供補貼和制定建筑規范,政府在住房市場中扮演決定性的角色。荷蘭憲法也強調,“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責任。由于受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政府除了認真履行自己在住房問題中的固有職責,沒有任何可以推脫的理由,否則,就可能被民眾提起訴訟。
建設部提出“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目標是一種令人欣慰的進步,但是,這種進步不能只停留在口號或理念上,而應體現在具體的行動中。實際上,在此之前,在落實中央住房調控問題上,建設部搖擺不定的態度在客觀上起了一些副作用。比如, “70%的新建住宅面積須建設9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是“國六條”調控的核心政策,但從去年6月1日實行后,建設部就有官員對90平方米作出“擴充”的解釋,引發市場的困惑。到今年1月9日,建設部更是在《90平方米以下住宅設計要點(征求意見稿)》中,變相把90平方米變相擴大。但不到24小時,建設部就因此意見稿不符合國務院的規定而匆匆宣布將其作廢。倘若以如此態度對待“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目標,恐怕很難實現。
只有憲法和法律上對各級政府與有關部門在住房中的責任予以明確,并在實踐中把對這一職責的履行情況納入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各級政府官員才能充分認識到實現“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目標是其職責的一部分,他們才能真正走出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局限,正視民生問題,最終使困擾我們的住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周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