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住房成為一個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必是社會各階層一同關心的。由于現狀、見識、立場、利益格局中不同的位置,不同的人群必然會有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看法。如,低收入階層自然希望擁有屬于自己的房子,但專家學者總是鼓吹低收入者應該租房,如廣東省社科院院長梁桂全。他認為,經濟適用房應只賣給中等收入者,不應該提供給低收入的貧困家庭,這些家庭應該通過廉租房來解決。
在我們這個信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國家,說出上述話要冒很大的風險。窮人就不該擁有屬于自己的住房?別忘了土地屬于全體國民,政府把我的地賣了,地價一部分直接入了國庫,地產商要交不菲的稅,商品樓買賣時候還要征稅,再加上其他各種稅負,政府憑什么不給我提供屬于自己的住房?
我相信,面對這樣的詰問,梁桂全先生會無言以對。但是,這并不代表著梁桂全的觀點是錯誤的。在不能保證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現實情況下,實現“居者有屋住”也不失為一個不錯的次優選擇。可眼下的問題是,實現“居者有屋住”似乎也不那么容易。那么,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呢?
我以為,拘囿于經濟適用房到底應該賣給誰,本身就是一個沒有意義的話題: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是中國公民,賣給誰都有一大堆道理做支撐。我認為,經適房根本就不應該賣!和廉租房一樣,經適房的性質帶有福利救濟色彩,即幫助那些最需要住房的人群。這體現了一個文明社會的制度優越性,即政府有責任保證窮人的生活質量和人格尊嚴,給予他們提高自身素質、改善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明白一個道理:在市場經濟里,人改變自己命運的難度遠遠小于計劃經濟時代,因為市場給了你個人才華自由發展的天地,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來改善自身和家庭境況。就是說,你今天需要接受政府救濟,或許明天就不再需要。這種家庭條件的改變自然應該在福利救濟制度有所反映,否則就違反了福利救濟的本意。可眼下把經適房賣給某個群體的做法,恰恰包含了這種風險。這種制度的錯誤根源在于:它想當然地把需要救濟者當成了永久的需要救濟者。當然,那些憑借關系、自我矮化裝窮人的闊人,更把這種制度的空子利用得淋漓盡致。
一個社會要想逐漸富裕、文明、和諧、穩定,每一個制度設計都應該朝著帕累托改進(指一種變化,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前進,從而達到帕累托最優(指沒有進行帕累托改進的余地的狀態)。而眼下把經適房賣給某個群體的做法,恰恰不是朝著帕累托改進前進——一個家庭的住房改善了,這個家庭的經濟條件也改善了,由于它擁有了房子的產權,從而使福利色彩濃厚的經適房失去流轉功能,由于經適房有限,其他需要救濟的家庭則不能享受該家庭需要救濟時的福利待遇,這公平嗎?
所以,我一直認為,像經濟適用房這樣帶有強烈福利色彩的救濟措施,壓根就不該賣斷給某個群體。政策制定者必須明白,任何福利救濟措施設立的初衷都是為了幫助最需要幫助的人,而不是那些已經逐漸從貧困走向富裕的人,更不應該是那些失去了良心的富人。經濟適用房只租不賣,這種制度設計才能體現國家救助的真正價值。而且,這種制度還能有效遏制那些冒充窮人者,經濟適用房永遠屬于政府,失去了投機價值,我想,富人就不會和窮人火中取栗了。(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