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北京酒仙橋危改項目日前進行了居民投票。能讓大家公開有序表達意見,是好事,應支持。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這次的投票不過是民意測驗,不能算是完整意義上的民主決策,因為投票結果還不能決定項目的命運——拆是拆定了,所以,雖說采用了民主的形式,卻不具有民主決策的內涵與實質。
再說,拆遷這樁事,原本就不適宜搞“大民主”,現在大家都明白了,多數人不能以投票的方式剝奪少數人的權利,抹煞少數人的意志。所以,盡管我們離不開投票,離不開這種民主的基本表達式,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它的短處,知道能用它做什么,不能用它做什么。
說白了,社會的某些事情不能用投票的方式解決。
說到我們的城市改造,尤其是危房改造,往往是統一規劃,規模龐大。這不能說不好,但大范圍的規劃改造必定牽扯很多人,人越多,情況越復雜,就越不容易照顧個人情況,個體權利被湮滅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有關政府部門在危改之前,工作重點應當是補足住戶權利,從而解決住戶權利上的差異。
以酒仙橋危改拆遷為例,關鍵不在于投票,甚至不在于為什么投票,而在于投票之前是否先消除了房屋權利的不平等。如果有人住租賃房,有人住私產房,拆遷補償差異巨大,那么自然有人想拆,有人不想拆了。所以,住戶們拆與不拆的“分歧”是表面的,背后是利益的支配以及利益的博弈。
看來問題的根由在于房改與危改的“倒錯”。本來嘛,既然是危改,就應由政府主導,因為畢竟政府是沒有私利的。借助政府的力量,危改之前先房改,應當是可行的,即使不能全部解決,也應當能做到更加公平合理。大家有了同樣的產權,就有了同樣的利益,有了同樣的愿望。先讓住戶的權利盡量變得完整,然后再公平地進行置換。這時,任你是民主投票,還是依照行政程序決定,都不過是手段,公平已經鋪墊好了。
按說,只有在被拆遷人的權利有了合理保障方案以后,才能讓開發商通過競標的方式進來。這樣做,不僅拆遷阻力最小,而且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的矛盾也最少。而如果讓特殊利益集團過早介入,很多決策及其手段都難免受它的擺布。所以,民主投票只是一種形式,實質的公平取決于投票之前。(鄧子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