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小產權房”被定性為“違規”、“不合法”,那么,在建的“小產權房”何去何從?購買了“小產權房”的人該怎么辦?記者就此專門采訪了中國房地產有關專家和律師。
針對已建和在建的“小產權房”,隆安律師事務所陳旭提出三點建議:
首先,相關法律應增加“破壞土地資源罪”條款。針對這一建議,北京索爾機械設備公司總經理祁建剛補充說,一種辦法是,政府各個部門對村、鄉鎮干部的非法行為齊抓共管。
祁建剛舉例說,今年5月,他曾因朝陽區十八里店鄉某村與同一鄉西直和村村長利用職權交換土地蓋“小產權房”一事向當地檢察院反映,而該院卻不予立案,原因是村長不算國家干部。
陳旭表示,目前,還有大量開發商打著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名義,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違規開發建設。“小產權房”的泛濫和市場有關,也和以往立法、執法不及時、不嚴格相關。以往的土地違法中,相關人員受到的處罰都是“濫用職權罪或者行賄受賄罪”,今后,面對新的土地違法形式,應該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并增加“破壞土地資源罪”這樣的法律條款。
其次,對已經獲利的開發商,國家要進行沒收、罰款。國家應出臺相關規定,讓房地產開發企業去補交土地出讓金,住戶也要補交。
這就要進行成本核算,開發商蓋成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后,這個土地使用權值多少錢?開發商的合理利潤是多少,根據這個進行補交。
陳旭強調:“在制止新的‘小產權房’項目出現的同時,一定要對過去的‘小產權房’予以處理,才能顯示法律的公平性。”他提出,已經建成的“小產權房”,在開發商和購房人應該補交相應的稅費的同時,還要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開發商和村組織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并沒收非法所得。
再者,對在建的“小產權房”該拆的拆,該停的停!對已經購買“小產權房”的群眾,為了防止“錢、房兩空”,陳旭也從三方面建議并提醒說:
一是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從而獲得正規的國家房屋產權證書,而不是一個“購房協議”。因為“購房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按土地管理法規定,耕地、林地、山地是不能蓋房子的,一旦遇到國家用地就會拆遷,而國家補償的是“土地主”,不補給房子的住戶。所以,對于買房人來說,風險太大了。
二是購房者拿不到國家的產權證,一旦行使所有權時(買賣或轉讓)就麻煩了。
三是購房者在使用房屋過程中產權有不確定性,使用可以,但沒有處分權。
另外,中國房地產專家顧云昌表示,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房開發目前處于敏感階段,還涉及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如何統一管理。對于集體土地能否像國有土地一樣直接入市,還有待國土資源部出臺相應規定。(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