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2006年度審計報告顯示,中國網通山東省分公司月均工資基數2.13萬元,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5%,月人均繳存6389元;而濟南水箱廠月均工資基數141.2元,月人均繳存只有11元。政府為幫助普通職工解決住房難題而制定的政策,成了少數高收入單位為職工牟取福利的工具。(《東方早報》7月30日)
所謂住房公積金,即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鮮明的公益性和保障性,使得它成為一種政策性的住房和社會保障制度在世界各國被廣泛使用。1991年,公積金制度最先在上海推行,之后推行至全國,10多年間,它在為低收入工薪階層提供購房支援,緩解生活壓力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同時,由于其運行機制的天然不足,也凸顯出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即為:在現實操作中,公積金出現了愈益嚴重的“濟富不濟貧”現象,在很多時候,本應是為中低收入“雪中送炭”的公積金通常都在為高收入階層“錦上添花”。
根據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2006年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報告中的數據:在對1986萬人的繳存情況統計后發現,其中10%繳納較多公積金的人,每個月交1572元,10%較少的人只有54元;32個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和公積金提取情況顯示,2005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44.9%發放給了排在繳存額前20%的高收入人員,排在繳存額后20%的低收入人員僅得到3.7%的貸款。可見,山東網通也好,各地其他公積金違規事件也好,都只不過是對以上數據的生動注腳罷了。
公積金由制度設計中的“濟貧”日益滑向實際操作中的“濟富”,除了制度本身設計得不合理外,更為關鍵的一點則在于公積金制度的運行環境出了問題,在一個缺乏有效監督的環境中,再科學的制度,也很難達到預想的效果。公積金出現“濟富不濟貧”折射出其監管存在著諸多弊病。
其一,監管機構的多頭監管和運作機構的定位不清。根據建設部數據,截至2006年5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人數已超過1億人,繳存總額、繳存余額分別達到10831億元、6864億元,提取總額、貸款總額分別為3967億元、5194億元。如此龐大的資金,都是由什么部門,由哪些人在監管呢?按照現行體制,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在中央一級,住房公積金的監管部門是建設部、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在地方一級,則是當地政府和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這樣的體制,看似面面俱到,實際上卻是一種典型的多頭監管,很容易形成互相推諉,不肯負責的無序格局。此外,具體負責運作事務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卻存在著定位不清,力量薄弱的問題,以至于這么一個半行政半市場的機構,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經常產生權力尋租、隨意挪用等違規行為。
其二,監管過程不透明,缺乏公眾參與。任何一項政策,如果不是在陽光下運作,其公平性必然備受質疑。雖有文件規定,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需要吸納公眾代表參與,但實際上這樣的規定很難不折不扣地實行,在很多地方,公眾在公積金管理上沒有發言權,即便有公眾代表,通常也因為這樣的代表不具代表性而淪為擺設。還有就是,由于缺乏固定的公示制度,很多公眾對公積金的使用情況、繳存賬目、收益分配等情況并不知情。
其三,監管立法滯后。相比發達國家完備的公積金法律體系,我國的公積金立法還很滯后。在一些國家,像新加坡,已經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之類的專門法律,而我國最權威的公積金立法還只是1999年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層次和內容明顯不夠。立法滯后,使得司法部門在面對公積金犯罪時,時常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一些壟斷單位,之所以敢明目張膽地利用公積金變相為職工謀福利,并不是不知道這是一種違規行為,關鍵是這樣的違規行為所付出的成本太小,不足以震懾它們。可見,嚴格的公積金立法已是迫在眉睫。(莫言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