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商正瘋狂囤地推高房價,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土地購置面積與土地開發面積增速繼續回升。開發商買地的速度明顯高于土地開發速度,已出售土地中相當一部分被作為“儲備”囤積起來。
房產商囤地一方面助推了土地競拍環節的先期贖買成本,導致各地“新地王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則造成“土地供應不足導致房價上漲”的假象。筆者建議,對囤地房產商征收“懲罰性土地閑置費”,通過經濟杠桿壓縮其囤地的利潤空間,迫使其改變牟利模式。
實際上,1994年7月,我國就頒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但是,由于該《辦法》明確提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土地擁有者可以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于是,大量的變相 “延長開發時間”,也就在不斷的花樣翻新中延長下去。
由于房地產問題的嚴峻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自2005年的“國八條”直至2006年的“國六條”“國十五條”,處置閑置土地,一次比一次更明確也更嚴厲地提出來。國土資源部還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其第5、6條對閑置土地作了約定。國土資源部部長孫文盛也撰文指出,將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應當征收土地閑置費的,要依法從高征收。應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堅決依法無償收回。
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加大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已經形成共識。對于涉嫌故意囤積土地的房地產企業,不能再簡單套用以往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必須嚴格按照契約所定,要求房產商限期開發,對逾期不開發者,不但要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且適當提高土地閑置費額度,必要時提高土地閑置費征收上限,乃至采取加大稅收等途徑,多管齊下。政府既然可以針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出臺各種新稅種,提高征稅比率,為什么就不能在房地產用地環節如法炮制呢?
目前,一些城市已經在嘗試調高土地閑置費標準,但力度似乎還不足以抵消房產商囤地所能預期的利潤。因此,最簡單的辦法是將土地閑置費標準拉高到與囤地“利潤率”同等甚至超出,讓房產商無利可圖。正如許多國家對假冒偽劣產品制造者實施懲罰性條款,加大其違法成本,對囤地房產商征收“懲罰性土地閑置費”,不失為一招抑制妙策。
最后,政府對征收土地閑置費可用于廉租房建設,這也是一種資源二次分配的手段。建設廉租房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土地、資金,將土地閑置費用于廉租房建設,是因為這筆征收費用的目的就是為了合理調節房地產市場。一個合理的房地產領域,應該是分層次的、分別滿足不同收入不同需求的社會階層。其中,廉租房是為了保障低收入群體的需求而建,從而完成房地產領域的“兜底”機制。如果擴大廉租房覆蓋面,在一定程度上將有效遏制“房價太高,低收入者住(租)不起房”的難題,也達到了政府財政公共服務適當傾斜于弱勢群體的宗旨。(畢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