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安機關將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行出租房屋備案制度,并落實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實行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在日前召開的全國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座談會上,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如是說。(《新京報》8月21日)
不知道是不是記者“斷章取義”,我覺得劉金國副部長這幾句話的意思很含混。誰出租、誰負責,難道出租屋主該對社會治安承擔全部責任?假如出租屋發生了殺人案,出租屋主也要對殺人負責?“實行出租房屋備案制度”,“備案”二字不準確。我們平時理解的備案含有審批的意思,而房主有權自己處置出租房屋是物權法規定的,不需要誰來審批,這里的“備案”其實應只是反饋租房的有關信息。
那么,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在哪里?應該說,承擔治安責任的主要是公安部門,房屋出租人最多是依法配合。對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共有兩條:一是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二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必須進行舉報。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卻發現一些部門把本應屬于自己的工作責任轉嫁到房屋出租人的頭上。例如,工商、質監部門要求房屋出租人監督無證經營和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有的甚至規定,把房子出租給從事傳銷活動的不法分子,房東也要受到嚴懲;計劃生育部門則要求房屋出租人查驗租房者婚育證明,監督計劃生育情況;安全部門要求房屋出租人簽訂防火責任狀……而這些做法都可以用“誰出租、誰負責”作為依據。而事實上,房屋出租人并不可能承擔這些責任:他們不可能對租房者日日夜夜進行監督,因為他們不能把頭伸進別人的房門。即使想要他們弄清租房者的身份也未必能做到,他們只能作一點了解,至于對方的證件是真是假,他們又怎能識別?
隨意將政府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公民個人,這有違法之嫌。從廣義上說,納稅人在向國家交納了稅費之后,就有權利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就應該向納稅人提供公共品。從狹義上說,房東在依法出租房屋的同時,也向政府交納了有關稅費,政府就應該為房東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即使公安部門要了解租房者的有關信息,也不能坐在家里等房屋出租人去回報,而應該上門服務,而房屋出租人不過是如實提供信息而已。現在卻弄出個“備案”來,好像自己新增設了一項行政審批。
說到底,還是政府部門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改善自己的服務,不要時刻把自己擺在管制者立場上,動輒向公民下達指令。(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