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寶馬買經濟適用房”、“一套房面積超200平方米”、“一個房號轉讓十幾萬”,如何解決這些在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并加以規范?《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指明了路徑。
供應對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動態管理:標準要每年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最初的定位是“政策性商品住房”,供應對象一直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雙重身份、供應對象過寬、準入審核不嚴,使不少城市的許多經濟適用住房沒有被真正需要的住房困難家庭購得,而成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
去年,國辦發37號文要求經濟適用住房主要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意見》再次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套型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有限產權: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早期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存在套型面積偏大的情況。如北京某小區就銷售過200平方米以上的經濟適用住房。這種房子即使單價低,低收入家庭也負擔不起,大多被富人買走。
《意見》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做了明確規定,即“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相對于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的標準,經濟適用住房60平方米的套型面積要大一點。這樣,以北京當前價格計算,一套經濟適用房的總價也將控制在30萬元以內,體現了“經濟”原則。同時,規定限制套型面積但不忽視質量和宜居性,60平方米也可設計成兩居室,適合一家3口人居住,體現了“適用”原則。
以前,由于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寬松,有些人將所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賺取差價。不少地方經濟適用房的二手房價格已經從最初的每平方米不到3000元,漲到現在每平方米五六千元。
《意見》首先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擁有“有限產權”,體現了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性和保障性。同時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購房滿5年以后轉讓時,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此舉增加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成本,降低了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謀取高額利潤的可能性。
單位集資:嚴格限定合作建房條件
劃定禁區:突出強調三個“不得”
由于房價高漲,有些地區又重新興起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引起了社會關注。不少人擔心這是房改的倒退,而其中存在大量尋租的機會,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該如何管理?
《意見》規定,范圍僅限于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同時《意見》突出強調了三個“不得”——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王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