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日前在京召開。會議決定,全國要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而此前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
政府的住房保障制度是應該保障居民“有房產”還是“有房住”,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作為居民,當然誰都希望擁有自己的房產。而多年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著力點也是致力于讓居民“買得起房”而不是“住得起房”,所以經濟適用房也一直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心。然而在制度推行過程中,經濟適用房卻頻頻遭遇尷尬。由于信用體制缺失,又沒有完善的資格審查機制,造成很多經濟適用房被中高收入者購得;同時,建設標準過高、單套面積過大、一些單位借經濟適用房之名進行定向集資建房等問題,更使經濟適用房制度偏離了預定的軌道。早在政府決定啟動經濟適用房之初,就有經濟學家和房地產界專家批評經濟適用房干擾了市場,而且“補供方”的方式也不太公平。近年來這種呼聲越來越強烈,很多人認為保障居民都“買得起房”的目標是不現實的,政府能保障居民都“住得起房”就很不錯了。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心應該是廉租房而非經濟適用房。日前召開的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主要的議題就是廉租房,并作出了逐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決定。這是一個正確的決定。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被確定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以前的供應對象一直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區別卻很大。當初之所以把“中低收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無非是想惠及更多的人,初衷當然是好的。可是,由于保障能力有限,事實上只能有一小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能買到經濟適用房。一方面,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買不起,中等收入家庭更多地成為了受惠者;另一方面,保障范圍大造成的門檻過低(即申購條件規定的家庭總收入標準過高)也使高收入者更容易混入其中。其實,政府應該優先保障的本來就是低收入家庭。在低收入家庭住房尚未得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宜把中等收入家庭也納入保障范圍。
一方面,廉租房保障的范圍在擴大;同時,經濟適用房的保障目標在縮小。這一“增”一“減”,意味著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經作出了重大的調整。這些調整是務實的、理性的。(盛大林 河南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