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局表示,在《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中新增制約“群租”的新條款。其中規定“民房出租,一間房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或一個自然人居住。”此舉意味著好友合租一間房將受到限制(昨日《東方早報》)。
業主以公約的形式對于租客予以合理的限制,本無可厚非,但是這樣由行政機關替業主制訂的公約卻不得不令人質疑,這樣的公約,雖然有著公約的名義,但是其骨子里透出的卻是行政機關的意志,與業主自治無關。
從來沒有人明確地反對業主自治,但是事實上業主自治在很多的地方受到不當干擾。
筆者曾經陪一朋友去接收新購房,朋友被迫簽訂了一大堆的協議,從物管到治安保護等等,當朋友問到是不是可以不簽訂這樣的協議的時候,對方明確回答,不可以,如不簽訂就拿不到房子,而這就是很多的“公約”形成的過程,缺乏民主自由的協商,沒有合理的妥協,倒有了很多讓人無法逃脫的強迫,使得公約這樣民主與法治的載體,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第一批前往美洲的歐洲人訂的“五月花公約”之所以能夠在歷史上留下一筆,因為它體現了人們的自由意志,它不是權力的安排,而是人們對于共同處境的認同,羅列的是平等主體的“權利”。但是目前很多購房協議中與業主有關的一系列規定,缺乏平等主體間的自由意志的體現,卻常常表現出強大的一方對于孤立的業主權利的壓制,對房地產商、物業公司權利的強化。
讓開發商、物業公司將所謂的公約強加給業主,只能帶來不幸。這樣的聯合對于業主來說是一種不平等,而這樣的聯合如果還打著公約的名義,簡直就是對法治的嘲弄。(江蘇公務員鄒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