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治理群租再出新招,上海市房地局近日下發通知,對2005年版的《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進行增補,新增一些制約“群租”的新條款,如人均承租面積必須符合標準,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等。此外,上海市房地局授予物業公司對房屋裝修和租賃備案的管理權限,明確對違反公約出租或轉租的,業委會可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東方早報》8月28日)
上海作為國際化大都市,其吸引人的地方自然不在少數。然而,誰都知道,大上海的房價高得驚人,水漲船高,房租也隨之高漲,在無數中低收入者都不能買得起房子的現實語境下,他們當然都只能租房而住,而租房住,最實惠的自然非“群租”莫屬。
“群租”可怕嗎?當然不可怕,因為它本質上只是房屋租賃中的一種社會現象。在房地產發展迅速的情況下,一些投資的小業主、房地產經紀企業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為了獲取更多的租金,采取“群租”的形式實現投資回報的最大化。而不斷增長的外來人口的廉價租賃房屋需求也在不斷加大,無疑,這種供需兩旺的局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雙贏”的局面。據統計,僅僅就上海來說,1/3小區就存在群租現象。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群租”也是如此。群租群體制造垃圾、噪音,存在明顯消防隱患,混亂作息、擾鄰,給社區管理、物業管理帶來了不小的危害。正因為如此,“群租”現象受到了不少人的非議。在這樣的情況下,上海市相關部門出臺措施整治群租行為,確實有利于社區和物業的管理,有利于社區居民的權益保障。比如,浦東新區綠城小區通過在《業主臨時公約》中對出租、轉租行為進行規范,不僅幫助物業公司在“群租”訴訟中勝訴,更成功整治了三成“群租”客,而且沒有發生一起治安事件;黃浦區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預售申請時,在《業主臨時公約》中增加關于禁止“群租”的相關約定,對“群租”預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然而,群租的主要群體是外來務工人員,是正在考研,或者剛畢業、剛就業的大學生們,如果取締了這種群租行為,按照“一間民房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或一個自然人居住。出租給家庭居住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分門進出的客廳、廚房間、衛生間等均不得單獨出租”等標準,這個龐大的群體的生存、生活成本會有多大?誰來為他們這種增加的成本埋單?而如果要廣大群租者都按照“標準”去租房而住,這無疑會加大房屋出租的需求,高興的自然是更多的業主和房地產經紀企業,在這樣的情況下,業主們會不會抬高租金呢?
從法律的角度說,群租行為當然不違法,在這樣的情況下,相關城市管理部門對此行為就應該是疏導而不是禁止,否則,就是一種管理懶政,是一種因咽廢食的作法。從這個角度說,群租中出現的種種不規范行為,完全是管理者的責任,如果相關管理部門管理到位,這種群租而產生的不規范行為完全可以避免。既然不違法,就不能剝奪租房者的租房選擇權。而群租群體的“制造垃圾、噪音,存在明顯消防隱患,混亂作息、擾鄰”等行為,完全可以通過相關管理部門的有效管理加以引導,并不是非得取締這種行為不可。堂堂一個大上海,應該容得下群租群體的一席之地,應該給并不違法的群租者們一個生存、活動的空間。因為,無數因經濟緊張而群租的的群體,和“有房者”一樣,都是城市發展的建設者、創造者,都有著建設城市的美好夢想。如果有房住,如果經濟寬裕,有幾個人愿意住在狹小、存在安全隱患、保留不住自己的隱私的地方與別人“群租”呢?(張東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