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號文件出臺之后,爭論更多的不再是低收入家庭,而是那些自認為不應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夾心層(夾心層是指超出了保障性標準又暫時靠收入無法或無力購買商品房的所謂工薪人群)。他們認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政府買單了,高收入家庭的住房自行解決了,而他們離解決住房問題更遠了。
全世界各個國家在解決住房問題中都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即市場解決了大多數中等以上收入家庭的住房,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夾心層則各國政府分別用不同的方式給予幫助,讓夾心層以自己為主、國家幫助或社會幫助為輔而解決住房問題。
任何國家保障性措施大約都是按收入情況為基礎的,并由個人的收入組合成家庭的收入。這對低收入家庭而言是件比較簡單的事,因為每個人的收入大約都不夠應納稅的條件,但對高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則不同了。也許家庭中的某個納稅人的收入要繳納大量的個稅,但稅后的收入平均到家庭人均時卻很低,變成了不應納稅的收入人群。
因此從法律上界定家庭的概念和按撫養系數計算應稅分類就變得非常重要了。同時,提高個稅繳納的起征點(或扣除起點)就成為了調節的重要工具。用減稅來提高這一人群的收入、增加住房消費能力。讓保障政策更加公平有效的同時,也讓非保障群體改善自行解決住房的條件。
經濟學上找不到要對中等收入家庭給予保障或補貼的理論,但發達國家大多有以國家為后盾的市場化經營方式中的貼息貼租的做法。貼息是指對特定人群購房所發放的低息貸款,是輔助這些家庭靠自身能力在市場中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手段。貼租是指對特定人群租房需求實行的過渡性消費,讓租金高于廉租房但略低于市場的一種租賃住房消費。
首先,要平衡市場中的租賃價格,要有一個具有規模和穩定性的租賃市場。目前,全國城鎮中這一數量的比重只占約2%的水平,僅靠個人購房向市場提供租房的方式是不完全具備租賃市場化條件的。同時個人產權的租房有極大的不穩定性,租金、租賃期限等都會隨產權人個人意愿產生隨意性,不是制度中應依靠的對象。
而租賃市場的建立要有可長期持有物業的資金來源,許多國家是用各種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也有的靠國家強制性低息或無息長期信貸。總之應有可以用市場化建立成規模的租賃住房的金融條件,以保證開發企業不是必須將房子立即賣掉以回收資金的現金流。
國家在大量的出臺限制外資進入房地產業的政策,豈不知大量的境外機構資金多數是以建立租賃市場、較長期持有物業的一種資金,恰恰可以彌補我國現行金融市場的缺陷,可以充分利用這些資金以建立中國的租賃性市場,并從高端逐步向低端過渡。
沒有租賃市場的存在逼著所有人都必須去買房,難道不是推動房價上漲的原因嗎?
貼租的資金有的來自于國家的財政補貼,有的來自于土地的租用方式,有的來自于低資金成本。如天津市政府就試點了按市場價包租房子、再貼息將住房租給特定的專業人才人群。如將70年出讓金一次補交的土地租用方式改為免出讓金,按年收取租金或降低出讓金標準的方式降低土地首期投入的成本,換取政府限租的權利,讓這部分土地首期投入的成本轉換成市場中的貼租。如發行低息債券專門用于建設租賃性住房,將低息債券批準發行的權力轉化成貼租,用利息的降低變成租金的降低,等等。
這種可長期租賃住房的建立會改變人們的消費預期,成為市場中供求關系緊張中的緩沖器,也會起到平衡與調節房價的作用。當市場房價過高時,更多人會選擇租賃。當租賃價格過高時,則更多人會選擇購買。
既然國家已充分認識到為低收入家庭買單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性,那么也應充分認識到建立與完善住房體系的重要性,當然就不能將夾心層拋棄在制度之外,也應有所幫助。
各國購房中大多有相應的減稅制度,為什么中國沒有執行呢?當貨幣收入轉為實體財產時,反而加了許多稅,包括二手房交易中的各種稅收,還要加什么物業稅。這對夾心層來說則變成了巨大的交易成本,或者說成為了購買障礙,許多人沖進一手房市場爬高,也與二手房交易的稅收過重相關。
減稅的最大受益者并非是被稱為富人的人群,而是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因為定額減免的購房稅收對富人們的納稅幾乎沒有太多影響,但對中等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則會在梯次消費中多次使用,并真正提高他們的住房支付能力,增加市場中的交易量與稅收總量。
租賃性住房的建設應成為繼低收入保障性體系建立之后的另一項重大工程。(任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