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23日表示,對貸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以“個人”為單位,并執行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至少為40%、貸款利率是基準利率1.1倍的房貸標準。
中資銀行對第二套房貸各自不同的標準,曾成為前一段時間備受公眾關注的大新聞,例如在認定上有的以“戶”為單位,有的以“個人”為單位;首付比例有的40%,有的50%。近日來輪到了外資銀行:花旗銀行除表示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以“個人”為單位外,還規定第一套房貸結清后,再貸款購房仍然視為“首套住房”。尚有外資銀行未公布認定標準,不知還有沒有新花樣。目前,中資銀行以及在內地開展業務的外資銀行,滿打滿算也就那么幾十家,而關于第二套房貸的標準,卻形成了“百花齊放”的局面,這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是正常還是不正常呢?
“第二套”住房怎么確認、首付比例怎么規定,無疑屬于“政策”范疇。從某種意義上說,任何政策都應該是“公共”的,而公共政策,只能出自管理公共事務、行使公共權力并借此實現公共目的的部門。推出第二套住房貸款限制政策,其宏觀意圖或曰公共目的十分清楚,即遏制投機、穩定房價、保障金融安全。銀行向購房者放貸是商業行為,但政府規定銀行怎樣放貸則是公共事務,何況商品房比普通商品要復雜得多。
商業銀行在激烈的同業競爭中為了實現自己的市場定位,為了展示自己的差別優勢,向客戶提供品種不同、條件不同、價格不同的金融服務,由此形成“百花齊放”的局面并沒什么不好。但在第二套住房貸款這種公共政策的問題上,卻不應各行其事,因為它沒有修改政策、左右政策的主體資格,甚至連政策的解釋權都沒有。長期以來我們有一個習慣,即上級頒布某項政策規定,由下級自行制定“實施細則”,但這一般也限于同類之間,例如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金融監管當局隸屬于政府,商業銀行則是企業,在身份角色上二者并不是同類,讓各家商業銀行對監管當局出臺的法規政策制定實施細則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更何況,認定第二套住房究竟以“戶”還是以“個人”為單位,根本就不是細節末梢,而是該項政策的枝干所在。
第二套住房貸款這么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金融監管當局似乎僅僅制定了上一半,而把下一半的“自由裁量權”雙手送給了各家商業銀行。這種現象,究竟屬于有人撰文指出的那樣,是政策出臺后“利益博弈”的表現,還是金融監管當局或有意、或無奈地給各家商業銀行留下了博弈的空間呢?
十七大報告在“深化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部分有一個新詞,即“推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我人為,“均等化”的價值取向主要是公平。之所以強調均等化,是因為在以往公共事務管理、公共福利享用等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均等、不公平現象,例如在基礎設施、公共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城鄉差別、東西部差別等!熬然彪m然不是專門給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實施所確定的原則,但其精神內涵卻是需要認真把握和遵循的,那就是:所謂公共政策,核心是一個“公”字,理應對所有人公平對待。(劉以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