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30日電 為了更好地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日前,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作了修改,新條例第12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公司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人數也要超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對此,建設部官員表示,這樣修訂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權益,防止面積比較大的業主左右表決權。
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副司長姜萬榮30日下午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表示,原來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解聘物業服務公司需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原來的表決是采取單一指標,主要考慮的是房屋建筑面積及對應的投票權數。新的條例除了維持原來的投票權數以外又新增加了業主人數的規定,新條例第12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公司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人數也要超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這樣修訂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權益。防止面積比較大的業主左右表決權。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秘書長陳偉指出,和原來的《物業管理條例》相比,新條例的最大區別就是表決增加了一個標準,以前是按照投票權數,按照面積的套數來作指標的,現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數,這就是考慮到開發商有可能是一個業主,但是他占的面積比較大,所以影響表決的結果。
第二個大的變化就是關于表決的比例,原來根據舊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幾個重大事項,比如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程》,以及選舉業主委員會這些重大事項原來是要求特別多數的表決原則,也就是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的認可才可以最終得出決議,現在為了使表決更具有可操作性降低了表決比例,變成了一個普通、多數表決規則,也就是按照現在的二分之一。一是增加了標準,二是改變了原來的表決比例。
還有一個大的變化就是在舊的《物業管理條例》中的重大事項中沒有關于業主重建、改建建筑物事項的規定,而新的條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增加了這一事項,業主在表決重建、改建建筑物的時候也作為一個重大事項按照雙三分之二原則進行表決。(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