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近日表示,現在各個方面打算購房的人,會有稅種調整后的預期,會更多考慮適中的小戶型房子。他表示,非營業性的房產如果開征物業稅,建議從獨立的別墅、豪宅開始。(《中國青年報》10月18日)
應當說,對非營業性房產開征物業稅,從獨立的別墅與豪宅肇始,是一個非常有創意的點子。因為,這不僅能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進而降低居高不下的房價,更為重要的是,還能減少社會各階層的矛盾和摩擦,贏得多數民眾支持。
然而,筆者認為,雖然這位稅收專家的建議從理論上講有很強的針對性,但從政策實踐來看,注定是烏托邦式的空想。原因是,在稅費還沒有徹底厘清、別墅與毫宅難以界定、征管系統沒有到位的前提條件下,就急吼吼向毫宅征收物業稅,很明顯,太不現實。
先說如何厘清物業稅與現有稅費之間的關系。筆者覺得,對別墅與毫宅征收物業稅的合法先決條件是,取消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城市房地產稅等與物業稅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稅費,否則,對消費者來講,就有重復征稅的嫌疑。
就目前而言,在我國房地產三級市場上,無論是從稅收種類,還是稅收負擔,在國際上都處于較高水平。譬如說,稅率為3%的契稅,稅率為5%的營業稅,從30%到60%稅率為四級累進稅率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營業稅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3%的教育費附加稅,稅率為0.5‰的印花稅,以及房屋銷售所得稅、二手房轉讓稅以及多如牛毛的各種雜費……
可以想見的是,如果在沒有徹底厘清物業稅與現有稅費關系的前提下,就貿然征收物業稅,那么此前獨棟別墅和豪宅在流通環節的稅費怎么辦?是不是要再來個特殊處理?如此,不僅會使該稅種變成一種火藥味十足的懲罰稅,政府也會背上“斂財”的罵名。
其次,別墅、豪宅如何界定。拿別墅來講,早在2003年2月18日,國土資源部就已發布緊急通知(45號令),就要求停止別墅類用地的土地供應,4年多過去了,到現在,國土資源部也沒有給別墅下一個準確定義。難怪有論者認為,別墅定義如果繼續模糊下去,有可能成為一個天大的笑話,它給政府公信力、土地、房價等方面帶來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當然,對于豪宅的界定也不簡單,因為各地收入不等,界定起來也相當的困難。
退一步講,別墅和豪宅列為被征之首無可厚非,那么,對于那些擁有兩套以上住房或房屋面積大大超標的,難道就輕松地放過嗎?
此外,即便國家同意征收物業稅從別墅與豪宅開始,也應該有相當一段時間準備期。一個新稅種的推出,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絕非像小孩過家家那樣簡單。就以物業稅為例,不但涉及到稅基、稅率等如何確定,而且還有我們的征管系統——征詢、評估等環節,需要嚴格匹配。只有各種技術條件成熟后,才有可能進入實質性征收階段。(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