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一房地產商通過偽造土地使用證等文件,假造征地數千畝的事實,然后將“假征地”賣給政府回收,從中獲利1.6億元。11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新華網11月27日)
解析這個騙局,還是應驗了那句老話:“不是騙子高明,只怪被騙的人太貪心、太糊涂。”騙子在整個詐騙政府的過程中無非做了三件事:一是偽造了一些文件材料;二是拉大旗作虎皮,假冒增城市領導在文件上簽批;三是為造假而大肆行賄。
整個行騙過程其實漏洞百出。其一增城市不具有土地審批權,其領導的“簽批”當不該作為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的條件。其次,閑置2年以上的土地理應無償回收。就算騙子所稱其在1994年和1997年所征土地為真,依相關法律規定,直到2004年亦未作開發的土地,政府理應無償收回。
開發商能騙倒政府,暴露出政府工作中存在三種不良傾向。
一是惟命是從。國土部門為何會對領導的“簽批”不表示懷疑呢?這緣于一直以來,下屬對領導過于惟命是從,唯領導意圖是瞻。于是乎,騙子一打著領導的旗號,就暢行天下了。此工作弊端不除,打著領導旗號的行騙行為就不止。
二是信息不暢。征用1952畝土地,自然有交納不菲的稅費。事實上,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的過程中,交納稅費的憑證亦是一個重要依據。行騙得逞暴露出,相關部門之間存在信息溝通的不暢,從而被騙子利用。
三是規避法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次性征用大量土地,審批的級別越高,獲批準的難度越大。于是,有人便化整為零降低審批級別。一次審批1952畝土地,使用21份申請,此類規避法律的行為,值得警惕。(王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