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日前通報了10起土地違法違規典型案件。其中,廣東省開平市政府非法批地近3萬畝,廣東省紀委、監察廳已提請對開平市市委書記、原市長等多人處以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職務或開除黨籍等處分。(12月11日《新快報》)
對一個城市的書記、原市長等多名官員同時問責,這應是國家自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以來最“動怒”的一次。
之前,主管部門雖然經常公開處罰結果,聲稱黨紀處罰多少人追究刑事責任多少人,聽起來十分震撼,但大都是無名無姓,只是一堆數字而已;相對而言,對開平土地違法案的查處可以說是一次“勝利”。
但也要看到,公眾普遍認為對責任人處罰過輕。更有質疑:難道只是非法批地,有沒有經濟問題?難道只能行政處分,有沒有刑事處罰?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就此公開釋疑,因為國土部門曾多次指出土地執法中存在著偏輕偏軟的問題。
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說,開平土地案是“很典型的非法批地案”。那么這一典型案件對以后工作有什么啟示呢?
首先,表明地方政府非法批地膽量越來越大。開平非法批地近3萬畝,在驚人數字的背后,更是權力的膨脹。而且,這種權力膨脹到了可怕的地步:在全國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期間,該市政府不但沒有糾正其違法行為,反而繼續違法審批土地;在接受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調查和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檢查時,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這樣的膽量從何而來?一是存在僥幸心理,二是有沒有人背后撐腰也值得懷疑。
其次,不是某個部門違規,而是集體作案。不僅當地國土資源局牽頭違規,而且兩屆市委班子違法批地,可見是“團伙作案”。同時也說明,開平市的上級權力監督部門也成了聾子的耳朵,如此,就使得違法批地十分隱秘。看來,對于違法土地案件的查處,絕不能依賴地方政府的自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違法主體,希望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對所有案件一查到底,不能僅僅停留在抓典型上。
再次,制度有待完善。開平土地違法案之所以發生,與制度不合理有關,《廣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縣級政府有一公頃15畝以下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審批權限,開平市政府就是利用這個權限分拆審批建設用地的。如果制度上不給分拆審批的機會,也就不會再進一步演化。
歸根到底,官員栽倒在“地”,表面上看是土地問題,實際上是權力問題。權力不受制約是主要原因,欺上瞞下就是權力過度膨脹的結果。土地只是權力的一個棋子,土地管理絕對權限仍保留在地方政府手里。因此,限制權力是治理土地違法的不二選擇。
而要限制權力,必須形成自上而下的權力監督體系,更要對權力形成震懾,比如重責違規官員。因為對違規官員處罰過輕就會產生極大的負面效應,不曝光違規官員詳情就無法滿足民眾知情權和監督權。據統計,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中部某省各級國土部門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黨政紀處分建議96人,實際落實不到一半;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32人,實際僅追究7人。如果民眾對違規官員完全知情就會行使監督權,土地違法就不會陷入監察和懲罰“雙難”境地。
另外,開平土地違法案告訴我們,土地違法的案情會越來越復雜,復雜性不僅表現在涉案的土地面積越來越大、違法手段越來越多,更在于違法主體根系龐大、多方合謀。
因此,查處土地違法任重道遠。(馮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