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2月1日起,市民買房時所要交存的公共維修基金計算方式將發生重大變化,按照建設部新近頒布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該項基金不再按照房款比例,而是按照每平米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比例收取。應該說,這樣的計算方式更合理,因為該項基金只是用于未來維修房屋,更多地與建筑安裝成本有關,而與房價無關。
不過,如果不根本改革目前公共維修基金的整體管理結構,計算方式的如此變化,對業主沒有什么好處。按照專家們的估計,迄今為止,北京市應當已經收取了80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但從來沒有一個小區成功地申請使用這筆錢用于房屋的維修,盡管這本應是收取這筆錢的惟一目的。
出現這種局面的惟一原因是,現行法規關于公共維修基金的制度設計存在嚴重問題,導致其產權歸屬嚴重扭曲。
公共維修基金是由業主在購買房屋時繳納,預作未來房屋維修之用。因此,這筆錢的初始產權歸屬十分清楚:它屬于業主,更準確地說,屬于同一個物業、或者小區的全體業主共同所有。而且,這筆錢完全是現金,全體業主對其享有永久的排他性所有權,而不像公共綠地那樣只有70年使用權。
但是,現行法規所建立的制度安排,卻模糊了這種產權性質,甚至使產權歸屬悄悄轉移。
首先,法規要求,業主或者是在購買房屋、支付房款時,同時向開發商繳納這筆錢。這種制度設計很容易使業主誤以為這是房款的組成部分,屬于開發商;或者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交納,會被業主誤以為是一筆政府征收的稅費。這種混淆導致很多業主不清楚這筆錢其實應當歸自己。
其次,政府的托管也反客為主。法規規定,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為管理。待住宅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市小區辦將代管的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小區管委會管理,或經小區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房屋管理企業代管。據此,政府相關部門只是資金托管機構,但在現實中,它卻儼然成為資金的所有人。尤其奇怪的是,政府為收取這筆錢早早就制定了法規,但當小區申請使用本屬于自己的那筆錢時,相關部門卻說:如何使用這筆錢,沒有相關法規支持。
但是,無論相關部門提出何種理由,這種反客為主支配公共維修基金的做法都沒有法理依據,也不合乎私人產權保障的法律原則。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產權歸屬沒有任何含糊之處:它屬于、且只屬于小區業主。各個小區之間也沒有必要共享維修基金,每個小區只有權支配自己的基金,否則就是侵犯其他小區業主的私人財產權。
基于這樣的邏輯,在小區內,這筆公共維修基金的支配者,就是全體業主大會或者它選舉產生的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現在,有的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申請使用這筆錢,這是沒有法理依據的。
由此也可以看出,要使公共維修基金用得其所,前提是理順小區自治機構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關系,尤其是理順小區自治與政府監管的關系。在小區內,業主自治機構是惟一的治理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只能據其公共管理職能,監管小區的自治活動,而不能占有其財產;物業公司只是提供服務,但無權支配小區的物業和資金。
因此,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究竟怎樣收取,恐怕也需要反思。原則上,這是小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由小區業主自己決策。比如,不一定是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分期收取。收取上來的錢,也應當由小區自治機構自行占有、支配,享有其收益,并自行決定如何使用。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業主的錢,按照業主的意愿用于增進業主的利益。
□仲秋(北京 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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