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去某歐洲國家的使館做客,一位工作人員指著一幅畫,不無自豪地告訴我們:“看,這是宋莊畫家的作品!”宋莊?!一個陌生的村莊名字在我的腦海中不斷浮現,直到我親身去參觀了這個被稱為“畫家村”的藝術聚居地。
宋莊畫家村,始于1994年。由于圓明園畫家村被解散,促成了以圓明園藝術家為主力成員的集體大遷移,至今形成了頗具規模并不斷完善和擴大的自由藝術家群。在今天,以小堡為核心的宋莊畫家村,聚集了來自全國各地的數百名自由職業藝術家及相關產業的文化人士;他們購買了農民房屋安家,進行創作。
然而,2007年底,隨著宋莊畫家李玉蘭與農民馬海濤的宅基地房合同糾紛案塵埃落定,原本寧靜祥和的宋莊隨即產生了一場騷動和不安:宋莊的村民們蠢蠢欲動準備上訴要回房子,宋莊的藝術家們天天聚在一起苦思對策,宋莊鎮的各級政府部門也在四處奔走希望通過和諧的方式平息這場風波。
這是一個標志性的案件:作為宋莊十三起村民訴畫家退房案中已有終審判決的第一案,它的意義和影響已遠遠超出了案件及雙方當事人本身。因為它不僅將影響到其他十二起同類案件的訴訟結果,影響到一個產業的持續發展,關系到一個村莊的經濟命脈,而且也將在更深層次上觸及農村宅基地流轉的現行法律制度。
關于宅基地流轉的問題,一直是各界爭論的焦點。從物權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大討論,到國土資源部在2007年接二連三的“風險提示”,再到國務院常務會議措辭嚴厲的“再次重申”。“城里人不能到農村買房”、“宅基地不能賣給本集體外成員”、“小產權房無法合法化”似乎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有的說,宅基地流轉“無異于剝奪了農民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有的說,“不會導致農民流離失所,不會造成農民社會不穩定”;有的說,“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城鎮化進程”。對于專家和民眾,該說的已經都說了,該表達的利益也已經擺上了臺面,但對于業已形成規模的“畫家村”、“小產權房”的交易雙方來說,卻是實實在在的利益糾葛。
正如一位時評家所指出的,即使法律存在明顯的缺陷,在沒有被修改補充之前,法官也不得隨意棄之不用,否則就是違法。因此,“在原則性的問題上,我們決不能指望司法去越位解決立法的問題”。在法律、法規業已定調的大背景之下,李玉蘭案的終審判決既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有意料之外的驚喜:“出賣人在出賣時即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范圍,出賣多年后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對于買受人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當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予以確定。”
終審判決后面的“小尾巴”意義不可小覷,這意味著法院正在現行體制之內,尋求訴求變通的方法和利益平衡的途徑。被指責為“見利忘義”的農民馬海濤的利益受到了現行制度強有力的保護和支持,但同時也必須承擔“明知合同違法而為之”的主要法律責任;面臨騰退農家院,即將無家可歸的畫家李玉蘭,雖然其信賴利益無法撼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全面補償的終審判決在使其利益得到維護的同時,也有了更多的談判資本。
制度設計之外,還有更加深刻的經濟動因。一是賣宅基地農民向法院起訴,絕非無風起浪,而是村莊漸漸納入城市的版圖,導致地價房價大幅度上漲,使其“心理預期利益”受損才會“背信棄義”、“鋌而走險”。二是地價上漲的原因,除了城鎮化的進程,更主要的是藝術這一創意產業的推動。根據宋莊藝術促進會的統計,2006年宋莊文化產業投資3.2億元,全年利稅3.5億元,創歷史新高。藝術家作品公開拍賣,成交額近億元。其中小堡村2006年總產值高達3.5億元,上繳利稅1816萬元,人均純收入1.2萬元。數字轉換成現實就是:如果畫家們被趕出宋莊,村民們短期得到的是曾經賣出的農家院,長期失去的將是創意產業持續發展的利好和分紅。
制度考量之外,最需要我們反思的還有有關方面在宅基地流轉糾紛中所扮演的角色:所謂的“風險提示”在“畫家村”、“小產權房”初成規模之時為何不見蹤影?是因為相關產業發展帶來稅收上升而視而不見,不忍下手,還是因為工作懈怠而失察,未能及時盡到法定職責?如果說賣房農民要承擔買房畫家的“信賴利益”損失,那么相關部門是否也應該擔起部分責任?
宋莊作為一個符號,一個樣本,再次用事實說明了,藝術來源于生活,來源于田野,來源于基層。巴黎巴比松村、紐約的格林威治村、倫敦東區、東柏林的普倫茨勞伯格區等藝術家聚集地的發展歷程同時也告訴我們:用什么方式去對待這些藝術家,也會用同樣的方式去對待本國國民和民族文化;對這些藝術聚集地是否具有海納百川的胸懷,將成為文化保護、藝術推動的標桿。我們堅信,政府將在現行制度設計、雙方權益保護以及藝術產業發展之間做好利益平衡,這對執政智慧是一次考驗,也是一個挑戰。(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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