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務院24號文”)是城市低收入者“居有其所”的福音,它提出了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時間表,并明確了地方政府對廉租房投入的下限標準。2007年是各地落實24號文的第一年,尤其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廉租房投入上就“低”不就“高”,不按實際經濟狀況完全按下限標準看齊的應付心態。
國務院24號文在關于廉租房投入的條款中規定,“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其主旨精神是10%只是一個最低標準,各地所采取的標準應在此基礎之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實際予以設定。然而實際中,部分地方只抓住前半句,將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鎖定為10%,經濟落后地區是如此,經濟發達地區也是如此,與過去在商品房價格問題上一些地方希望越高越好、相互之間攀比房價的情況完全顛倒過來。這種反,F象的本質還是錯位的政績觀在作祟。
在一些官員的眼中,土地出讓凈收益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而財政收入又是考核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拿來投入廉租住房建設不能產生經濟效益,也難凸顯政績效果,達到國家最低標準就可以了。而商品房則不同,房價的高低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重要性的標準,房價問題也因此成為一些官員眼中的“臉面問題”,加上商品房開發能給地方經濟所帶來豐厚回報,一些地方政府自然格外重視商品房開發,對之采取“高標準”。這些心態都間接助長了房價的畸形增長。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是中國人千百年的夢想。正如國務院第24號文所指出的那樣,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黨和政府著力改善民生、關心維護困難群眾利益的重要舉措。同時,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也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一項基本國策。要體現黨和政府對困難群眾的關心,落實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國策,就應認真對待廉租住房投入的比例問題,不搞一刀切,而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在保證10%基礎的前提下,使對廉租住房建設的投入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盡最大可能為老百姓謀福利。在這方面,經濟發達地區應起到帶頭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在帶動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方面發揮模范作用。
讓改革成果為社會全體成員共享,始終將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包括困難群眾在內的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政府責無旁貸。在發展廉租住房過程中,各地政府應盡可能加大投入,在標準上結合本地區發展實際,盡早高標準、高質量地解決好困難群眾“住房難”問題,使黨和政府對困難群眾的關心落到實處。(沈翀 俞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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