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以下統一簡稱為《辦法》)同時出臺。僅就內容而言,這些《辦法》與諸如廣州等周邊城市的同類法規區別并不大。
在當下的中國,在尚無統一的全國性法規對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廉租房給予準確定位的現實條件下,每一個城市在該領域的試水,都有助于通過個案積累實現這個關系民生的重大制度的最終完善。從這個角度而言,深圳的《辦法》略顯保守,在解決那些縈繞經濟適用房(筆者將所有有公益性的非商品房暫均稱之為經濟適用房)的種種沉疴上,創新力度尚嫌不足。
經濟適用房根據其最終的產權所有,可以分為產權轉移到業主手中的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以及產權仍在政府手中的廉租房或公共租賃房。二者有著不同的使命,如廉租房的出發點是居者有其屋,從而緩解社會壓力,而限價房在滿足讓部分處于社會夾心層的人士也能夠掂起腳來買房子的同時,其主要還是起到平抑樓價的杠桿作用。
所以,兩種不同類型的房子互有所補,各占比例也應相差極大,政府還需進一步細化。在房價如脫韁野馬般狂奔的今天,這是政府的必選動作。前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也專門強調,今年中央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有68億元,比去年增加17億元。當然,總理報告中沒有提到經濟適用房,但他所提的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或者我們可以理解為等同于限價房或經濟適用房。
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地遇到的難題并非道理上的想不通,反倒是可操作性的難以把握。記得2005年深圳發放經濟適用房申請表時,根據當時的深圳媒體報道,不少申請人都是開著豪華車而來,而在深圳的幾個經濟適用房小區如桃源村等,小區內靚車比比皆是,于是經濟適用房不僅沒有救人于水火,反倒讓特殊利益階層再一次將原本屬于他人的蛋糕毫不客氣地納入囊中。
如果將這一切歸于工作人員的舞弊也不客觀,畢竟面對五花八門的申請,讓幾個政府工作人員具有公安干警和銀行職員的素質及硬件支持,很不現實。據統計,目前僅公安系統內部對協查時能夠得到回復的比例也只有60%,所以無法要求審查人員個個火眼金睛,何況人力物力均有不逮。
那么我們不妨設想一下,能否學習商業銀行將這塊業務外包出去,每個審核者拿表時均留下押金作為前期調查的外包費用。同樣,《辦法》中要求,開發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按市場地價的23%計算。企業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利潤不得高于3%,這些指標的核算難度之大可想而知,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開發商愿意把屬于商業秘密的成本老老實實告訴政府嗎?而且再去一一核實,這中間又是多大的工程?又給予心存不良者多少借以尋租的空間?
反之,如果政府用財政之力將一塊地征用拆遷完畢后,進行透明的公開招標,將要求說明白,符合要求者上,你又何必去管人家利潤是3%還是30%.要知道,銀行年利率早就不止3%了,讓開發商偶爾行善或許可能,但倘若作為一項制度加以鞏固并定型,卻嫌過于理想化。深圳經濟適用住房的路還很長,中國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的路也還很長,一個個細節的完善過程,就是一塊塊鋪在河里通向彼岸的墊腳石。(王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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