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通過政府的行政手段保障解決百姓住房保障問題還遠遠不夠,我提出一個議案,建議國家盡快制定《住房保障法》。”杭州市長蔡奇代表說。他認為這部法律要明確對不同收入階層的居民實行不同的住房價格政策,“一定要將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人才公寓、外來務工人員公寓等涉及居民群眾住房保障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更有力的保障。”“同時明確保障資金的來源、建立專門管理機構等,規范住房保障體系的運作。”(3月11日《杭州日報》)
盡管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很多代表、委員都提出了不少立法建議,但我覺得,蔡奇代表建議國家盡快制定《住房保障法》,提出住房保障要從行政上升到法律行為的建議,無疑具有更重要的民生福祉意義。
安居樂業,是和諧社會的主要標志。去年,建設部部長汪光燾也明確提出:“住房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是一種基本的社會保障。”但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是:在一味考慮房地產業的商品屬性的背景下,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監管和懲戒機制,住房的公共產品屬性,早被拋到了九霄云外,這樣的現狀,已經對和諧社會產生了極大的“殺傷力”,以至于住房已名列影響民生福祉、社會和諧主要矛盾和問題的榜首!
當然,我們也看到,近幾年來,國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和手段進行宏觀調控,仔細梳理一下,相關的文件與規定也不在少數,但這并未有效扼制住飛漲的房價。而與此同時,盡管國辦曾發文明確規定:要落實廉租住房資金籌措渠道,政府要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但廉租房建設的資金問題始終不容樂觀,未明確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比例和沒有將土地出讓凈收益實際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城市數量多得驚人。
正如蔡奇所說:制定《住房保障法》是實現住房保障法制化的現實需要。過去長期以來,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法律建設,采用的方式一直是在國務院指導下,以建設部與地方政府、建設系統的文件與規定作為依據。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一些部門規章,但總的來說執行力度不夠。
其實,就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度,為了體現“住房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是一種基本的社會保障”,用法律為保障百姓住房“護航”,也是屢見不鮮的。去年年初很轟動的一條新聞就是:法國政府部長會議通過了“可抗辯居住權”法案,承諾增加住房建設投入,在法國基本實現人人有房住。法案規定,國家保障合法居民的住房權,居民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住房權。政府應滿足低收入者、無家可歸者等人士對由政府補貼的社會住房的需要。從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請沒有收到滿意答復的情況下,5類住房困難戶(無房戶、僅擁有臨時住房者、居住在惡劣或危險環境中的人等)可向主管部門要求解決住房問題,如問題得不到解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從2012年1月1日起,“可抗辯居住權”將向更大范圍的人群開放。法國就業、社會團結和住房部長當時曾表示,實現“可抗辯居住權”是一項“具有憲法意義的目標”。這些國家的經驗為我們提供了諸多有益的參考。
住房保障法制化何時能實現?立足于中國的國情,立足于社會的和諧,立足于現實之矛盾,住房保障是該提升到法律層面了。蔡奇代表的建議,道出了眾多百姓的心聲和期盼。(媒體從業者 吳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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