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一波又一波地下降,使不少地方樓盤的房價比高峰時有了大幅縮水。被高房價套住的購房者紛紛組織起來,向開發商要求補償差價。對此,深圳市國土房產局房地產業處一位官員回應說:“在房地產領域,購房者也應該有‘投資有風險,置業須謹慎’的認識。”
首先我們應該分清,“高價房的購買者”,究竟是為了解決基本的居住生存和剛性需求而不得不買房的消費者,還是已有住房者通過買第二、第三套房來炒房獲利的投資者。對于投資者來說,這樣的炒房投資是一種經營行為。既然他可以通過房價暴漲獲利(對真正需要購房的人來說,這其實是一種不當得利),同樣也應該承擔房價下跌的成本。
但是,大多數買房人并不是這樣的“炒房者”或投資者。對他們來說,買房是一種必需的剛性消費。有的人即使有了住房,但離小康水平相差甚遠。他們為了改善住房條件而買房,也是一種“自住”的消費行為。對他們來說,一旦發生房價暴跌,就不能、也不應該用對待炒房者的辦法“一視同仁”。在這里套用所謂的“投資有風險,置業須謹慎”的“投資理念”,就顯得極為荒唐。因為住房是人一種基本的生存必需。沒有聽誰說過,因為“有風險”人們就可以不需要住房。
而恰恰是由于像某些地方政府的國土房產局這一類政府相關部門的不作為或行政不力,以及開發商對房地產市場的操控,才造成房地產商的風險不斷增加。今天,當這種官商合謀導致的“風險”被戳破,為什么開發商和政府的相關部門,不能對自己所作所為的后果承擔責任呢!
這樣說,有著現實的法律依據。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以及“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住房無疑和上述的“三大屬性”完全吻合。特別是,這幾年盡管國家年年要“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但房價暴漲的速度,一年更比一年強,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也是對房地產市場的商品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必要性”進行背書。但是,有幾個地方的政府部門真正按照價格法操作了?又有幾個開發商按照價格法“依法行商”了呢?現在又有幾家房地產商的利潤率不是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呢?最近武漢一家大開發商,房價下降30%以后,開發商自己承認還有15%的利潤。
所以,對“高價購房”的消費者來說,完全可以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真正地維權,要求開發商吐出暴利,要求國土房產局等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行政,并對行政作為不力者,進行問責甚至訴訟。另外,到今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施行后,“高價房”消費者還可以對房地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訴訟。從這點來說,“高價房”的消費者要求退還差價,不僅有法可依,而且完全可以依法維權,直至拿回自己的血汗錢。(沈曉杰 南京媒體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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