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4月開始的福州市2007年度第二批經濟適用房銷售已經進入尾聲。與同年第一批相比,福州市經濟適用房價格已大幅上漲,最高漲幅達到45%,而這一切發生在不到半年的時間里。(7月7日《中國青年報》)
經濟適用房主要是一項“讓買不起房的人住得上房”的公共福利政策。如果讓中低收入群體無力承受,顯然就不是實質意義上的“經濟適用房”。從現實看,包括福州在內的不少城市,都在面臨著政策變形的苦惱。
對于經濟適用房不經濟的質疑焦點集中于兩處:一是經濟適用房的價格聽證和成本公示,二是經濟適用房的標準何在。這兩點,恰是政府部門刻意在回避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定價沒有列入福建省價格聽證目錄,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對經濟適用房的成本對社會公開,“福州市政府嚴格執行國家法規政策。”
不能不說,這有惡意釋法的嫌疑。《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布;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制定(包括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從法律位階角度說,它們都要高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價格聽證目錄,別說后兩者沒有做出規定,就是規定了,但與上位法相抵觸,也應優先適用上位法。經適房的標準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由此可以看出,導致經適房上漲的根本原因,不是法律法規沒規定或者規定得不盡詳細,而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眾所周知,政府房價的上漲和下跌,與地方政府密切相關,而經適房政策在客觀上會起到平抑房價的效果。這種利益上的牽連性,決定了地方政府有抬高經適房價格的內在沖動。因此,保證經適房的經濟性,首要就在于如何監督政府、如何限制權力。(吳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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