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華遠地產董事長任志強。 中新社發 魯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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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華遠地產董事長任志強。 中新社發 魯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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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法律,法律對市場有定義,對市場中的經營主體和行為也有定義。但國家的管理機關卻大多習慣于計劃經濟的管理方式,自定義法律或歪解法律,給社會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也許這些代表著國家機關的新聞發言人或官員們應先努力的學學中國的法律,不要無知的說一些違背法律定義的胡話。
國土資源部7月8日的新聞發布會重點“通報二十起典型土地和礦產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會上關于有記者提出小產權房的處理問題時,官員們回復了3條處理原則,其中的重點的一條是“不能便宜了開發商”。
新聞單位也許不知或不懂法,照本宣科的播放與刊登了國家機關發言人惡狠狠的面對開發商的情緒化的要嚴懲的態度。
但什么是開發商的定義及合法的開發行為呢?其實早在1995年生效的《中國房地產管理法》中已有了明確的定義與規定,國土部又恰恰是該法被授權的管理部門之一,本應有充分的能力辨別合法與非法的行為定義,但法卻被扔到了垃圾堆里。
中國的法律許多會讓普通的民眾看不懂,也難怪會鬧出許多笑話,以至于讓國家的管理機關都弄不清楚了。
如商品房的交易,簽定交易契約歸《民法》和《合同法》管轄,但進行產權預售登記之后則歸《物權法》和《房地產法》管轄。當這些經營與交易的行為都對應的符合了各種法律與法規的要求之后,這種開發行為才能是合法并受到保護的,也只有從事這種受法律保護的開發行為的開發商才能稱作是開發商。
那些不遵守法律的規定而進行非法的小產權房建設的企業或公司根本就不是在從事《房地產法》規定的活動,又怎能算是開發商呢!國土部的一句話似乎給了這些非法的企業和行為一個合法的地位,就如同勞動部給了“妓女”合法的工作地位、婦聯給了“二奶”合法的婦女權益保護,讓非法從事小產權房開發的企業或單位成了被承認的房地產開發商了。
請政府部門的發言人學點基本的法律,別讓那些本來非法的行為變得合法化了,同時也別讓那些本來就并不屬于房地產市場的行為破壞了房地產行業的名聲。
本就應對這些非法行為給以嚴厲打擊,根本不存在對不法行為不進行處罰,反而讓他們占了便宜的法律,更不用說這是處理非法行為的一項原則了。對非法行為的事不作處罰本就是市場中的監管失職。這些行為并不證明他們是合法的房地產商,最多不過是類似造假酒的市場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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