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在今年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表示,今年地方政府不許再越權出臺稅收、財政等刺激房地產市場的政策。姜偉新透露,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繳納規模達到了2.02萬億元,而閑置公積金支持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房建設的試點工作也將啟動,高達6000億元的閑置公積金將開閘投放經濟適用房等建設。
對此,顯而易見的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這次建設部不許地方政府再越權出臺稅收、財政等刺激房地產市場的政策,如果能夠以有效監督使其在各地得到遵守而不致落空,那結果將會是一件值得肯定的好事。但盡管如此,筆者仍然對建設部動用公積金建設經濟適用房的決定有兩個疑問。
首先的疑問是,按照2002年3月修訂后的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交納與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所以在法規對住房公積金所有權性質已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建設部沒經相關的法律程序就動用公積金,顯然在法律上就缺乏相應的合法性。因為按照財產所有權屬性,只有財產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才享有對所屬財產的占有、處分、使用與收益的權利,而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其他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行使,否則就是違法。因此顯而易見的是,雖然建設部動用公積金建經濟適用房的初衷或許可以理解,但不經法定程序用公積金建設經濟適用房的決定,顯然不僅有違法之嫌,而且在依法行政上應該也是站不住腳的。
還有以行政責任承擔角度看,想應該眾所周知的是,經濟適用房所面對的是社會中低收入社會群體,在性質上經濟適用房也是一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準公共產品。所以就此而言,應該向社會相關群體提供如此保障,也就是提供經濟適用房的責任承擔者理應是政府。而現在按建設部官員的上述說法,如果把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供積金用于經濟適用房,那豈不是等于把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職工?可以說這在社會角色與責任分工意義上,應該也無論如何也是說不過去的。
當然,筆者在此并非是否定建設部官員關注經濟適用房的初衷。真想說的是,與動用屬于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相比,或許以公共財政資金來為社會中低收入群體提供住房保障,應該在社會責任承擔與法律上更為恰當。對此,不知建設部以為如何? (作者:周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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