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地稅第一稽查局對某外資房產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外資企業存在出租商鋪的行為卻沒有繳納相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最后,稅務稽查人員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作出了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共計9.85萬元的處理決定。
據了解,廣州地稅稽查人員在對該外資企業2004年至2008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房產企業有出租未售商鋪的行為,卻沒有繳納相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最后,稅務稽查人員根據房管部門提供的信息,對該公司的總建筑面積、總可售面積和商鋪的面積按比例計算應稅土地面積,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作出了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共計9.85萬元的處理決定。
廣州地稅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外資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記者 葉靜 陳彤 惠萍 鎮清 思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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