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不再強制建設6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讓村民更早、更好地住上新房,昨日鄭州市政府出臺《鄭州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調整補充意見,以推動城中村改造開發。
60m2以下小戶型不再限制
補充意見規定,城中村改造控制住房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關于6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不得低于30%及配建廉租房的規定不再執行。之所以取消這個規定,在于原規定和國家相關規定相沖突;另外在實際操作中,小戶型并不一定好銷售,且難滿足村民需求。
據了解,2007年下發的《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城中村改造中廉租住房和周轉房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村民安置用房、村集體經濟用房、配套開發商品住宅房中,6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住宅面積不得低于其總面積的30%。
需一次性建設安置房
補充意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城中村改造項目時,企業開發建設的配套商品房可分期開發;安置房原則上優先并一次性予以建設。
所謂安置房是指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由區政府認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組)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用房的新建房屋。
補充意見規定,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安置和開發建筑面積,安置開發比最高不得超過1∶2。而老規定規定,城中村改造安置開發比為1∶2。新規定給了開發商回旋余地。
城中村改造不再拖期交房
補充意見首次提出,修建性詳細規劃批準前嚴禁實施城中村拆遷。據悉,城中村改造前要有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為保證城中村改造配套建設綠地、學校等,這次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區兩級政府編制,改為市政府單獨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是關于綠地、道路等大的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級政府編制,是對房子朝向等的細節規定。
補充意見規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批準后,城中村再拆遷,可以保證城中村改造不拖期交房。
土地出讓金繳納方式有變
補充意見規定,配套開發用地掛牌交易時,應繳納交易起始價的40%作為土地競買保證金,土地摘牌后,摘牌人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競買保證金轉為土地出讓金),剩余部分分次繳納,60日內繳足。
“過去對3億元門檻的規定,使得一些大村改造時可以分期付款,而小村必須一次性繳納全款,導致開發商不愿意改造小村,而市區目前可改造的小村比較多。”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負責人說。 (大河報記者尚若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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