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高漲,房主違約。在京打拼的陳先生如今只能帶著年邁的老父住進了小旅館。
3月份 103萬買個家
去年春節,陳先生在我愛我家雙井店看中了一套一居室,69平方米的房子,賣103萬元。今年3月27日,陳先生和房主李女士簽訂了二手房交易合同,并當場交納首付款20萬。按照合同約定,在7月20日之前陳先生再付給房主30萬,剩下的53萬元通過公積金貸款付款。合同約定,10月30日前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兩個月后,房主突然告知陳先生,這套房子抵押給了銀行,要求陳先生提前給她30萬元從銀行解押,房主同時承諾,解押后把房本先押給陳先生。房本到手,陳先生隨即帶著老父親順理成章地搬進新家,就等之后的過戶手續了。
10月份 房主毀約
10月份,房主甩給他一句話,“這房我不賣了”。而此時,正是北京的二手房房價漲得最兇猛的時候。房主提出要多加20萬元才賣。“10月20日接到房主電話,說房子已經過戶給別人了。12月3日,房主就帶著警察,強行打開了房門。”當時是晚上10時,父子倆不得不拎著行李住進了一家小旅館。
日前 買房人起訴
房主李女士說,由于陳先生要辦理銀行貸款手續,遲遲不肯付全款,所以才另覓買家。她提出退還陳先生房款50萬元,并再補8萬元給他。
但陳先生堅決不同意,“這大半年這套房至少漲了20萬,103萬我現在上哪兒買房子去?”
李女士說,由于當時房產證押給了陳先生,陳先生又拒絕交還,于是她以房產證丟失為由,又補辦了一個房產證,隨后拿著補辦的房產證與他人進行了網上簽約,并迅速辦理過戶。
目前,陳先生已向朝陽法院起訴,要求房主雙倍返還購房款。對此有關律師稱,由于新房主在購房后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因此已經合法取得了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但這種一房兩賣的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未取得房屋一方的利益,陳先生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房主返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報記者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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