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本報以《房產歸誰 “登記簿”說了算》為題報道了蘭州房管部門開始實施新的房屋登記程序,規定“房屋登記簿”為房屋真正的“身份證”,是房屋在交易過程中為其定性正名的憑證。就在報道見報當天,市民曹先生反映,近日他看中一套房子,并同賣方簽訂了意向合同,可后來賣方卻寧愿賠償他違約金,也不愿以低于別人5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他,曹先生覺得自己吃了啞巴虧。和他一樣,許多人都曾在買房過程中吃過這種“一房二賣”的“虧”。但新程序啟用后,就不一樣了。
蘭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新程序啟用后,購房者只要按照約定持相關購房合同、發票以及房屋圖紙到登記機關做“預告登記”,領取預告登記證明,就可以有效防止“一房二賣”的風險。這位工作人員稱,所謂“預告登記”就是指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或者其他抵押等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后,同時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的登記。規定指出:“預購商品房;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都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其后的買賣是無效的。
有了這個規定,如果曹先生事先進行了“預告登記”,他便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待核實情況后,同曹先生交易的賣方之后進行的交易便會因受到房管部門在登記程序上的阻止而終止。同時,在二手房的轉讓中這種做法也可以借鑒。但有一點要注意,相關規定指出,“預告登記”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去進行預告登記要寫進合同里。但同時也規定,合同中約定要進行“預告登記”后,賣方未按照約定與買方去申請“預告登記”,買方便可以單方申請登記,這種特例的對象僅限于預購商品房和二手房。
此外,為防止買方有意拖延,在具備辦理產權證的條件后而不去辦理,規定指出房屋經“預告登記”后具有時效限制。“預告登記后,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因此,買方在取得預告登記證明后,也并非是高枕無憂。“‘預告登記’政策杜絕了賣方耍手段、失誠信,也督促了買方及時辦證,可以說是在營造公平的交易環境下保障所有應得的權益”,對于這個制度,一名房產主管人士如此評價。 (記者王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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