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下發文件指出:小產權房銷售所得款屬于非法所得,小產權房買賣一經查實,購買者買小產權房的房款會作為非法所得款項被沒收。
自2007年小產權房問題成為熱門話題始,建設部曾發布購房風險提示,地方國土部門和房管部門亦多次出臺禁令,但是從眼下事實來看,小產權房非但未能得到遏制,相反卻呈“蓬勃發展”之態,購買小產權房者,甚至包括許多港澳和海外人士。
以現有法律論,小產權房合不合法根本不是問題。問題是,小產權房已經違法存在十幾年,成為社會熱門話題亦有兩年余。2007年之前,違法小產權房沒有受到任何執法部門的依法制止,反而一步步發展壯大,在正規的房交會上登堂入室,交易紅火供需兩旺;在2007年之后,雖然官方反對聲音不斷,可并未見到實際有效的查處,不僅小產權房繼續走紅,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贠小蘇甚至表示,“對復雜的小產權房問題,中央或國土資源部不可能出臺一個統一的文件”。
如果某種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也沒有官員為此承擔任何責任,相反違法行為在社會上又異常普遍,公眾當然有權將之理解為:這種違法行為已經在“事實上”合法化了。現在的問題是,公眾難道應該為某種法律的“事實死亡”承擔全部責任嗎?相關執法部門又應該為小產權房在今天的違法泛濫現狀,承擔怎樣的失察失職之責呢?
明明主要原因是自己過去的失察失職,怎能以“沒收購房款”作為收拾殘局的王牌?既然執法者不能讓小產權房停建,那么消費者不僅能以“不知情”之名為自己辯護,甚至還可反問執法者:為何小產權房能在你們的監管之下大量存在?管不住小產權房的開工建設,卻對善意消費者“沒收購房款”,這與“執法經濟”何異?
當然,執法者對小產權房實在也是左右為難。放任不管固然是嚴重失職,管呢,亂局已大面積形成,沒有統一的處理方案作為依憑,實在不知如何下手,一旦鬧不好就有可能危及社會穩定。要么修改相關法律,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要么嚴格執行現行法律,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實際只有兩種路徑可選,關鍵是中央部門應該早做決斷。
如果小產權房的合法性問題繼續久拖不決,結局必然“多輸”:其一,在法律已“事實死亡”暗示下,違法小產權房繼續供需兩旺,法律尊嚴盡失;其二,地方執法部門左右為難,無法直面問題本質并做出果斷處理;其三,由于曖昧狀態下根本沒有制約機制,本應受益于小產權房的農民權益,也被村官腐敗交易吞噬瓜分殆盡。因此,當下最為緊要的,是中央部門必須早做決斷,對小產權房形成統一處理意見,并針對現有制度缺失及時做出補救和規范。(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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