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并且還是一個沒有完全實現城市化發展的國家,在這樣的經濟發展階段,縱容城市房價非理性上漲,必將對中國的城市化發展造成極大的障礙。為了保護中國廣大農民的利益,盡可能縮小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也需要政府有效地承擔起控制房價的職責。控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方法:一、政府必須承擔起為低收入者提供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的責任;二、降低杠桿比率、限制非本地居民進場買房;三、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化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管理房地產市場上的不合作博弈;四、改善宏觀經濟管理、放松產業管制、創造更多的產業投資機會;五、積極化解流動性過剩的沖擊。
⊙華民
根據國際經驗,房價的非理性上漲有百害而無一利,以日本為典型的東亞國家由于沒有控制好房價,幾乎都遭遇了房地產泡沫崩潰的危機,從而導致長期的經濟衰退。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庫茲涅茨的實證研究(此研究是以美國的數據為基準的),房地產泡沫破滅之后,其調整的周期長度約為20年左右。這一經驗數據在日本也基本上得到證實,日本從1989年房產泡沫破滅到現在,已經過去了20年,其房地產業至今看不到復蘇的跡象。因此,控制房產泡沫應當成為中國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
中國是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并且還是一個沒有完全實現城市化發展的國家,在這樣的經濟發展階段,縱容城市房價非理性上漲,必將對中國的城市化發展造成極大的障礙。只要沒有城市化的發展,中國的農民就無法進城,從而也就無法分享工業化與經濟增長的成果,進而達到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發展目標,更不用說變目前這種以外部出口為主的經濟增長模式為依靠內需為主的經濟增長模式。進一步而言,政府為縮小城鄉差距而采取的任何補貼政策與再分配措施都是成本高昂的,其政策效應根本不能與城市化相比較。因此,為了保護中國廣大農民的利益,盡可能縮小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也需要政府有效地承擔起控制房價的職責。
下面,我們就按照容易與困難的程度、以及效果大小的分類,來選擇控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方法。
政府必須承擔起為低收入者提供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的責任
各級政府需要盡快承擔起本來就應當由政府承擔的、為低收入者建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職能,以便變目前這種具有一般均衡性質的住宅市場為分離均衡的市場。采取這樣的做法,既可以讓低收入階層實現居者有其屋的人權要求,又可以通過需求的分離來降低快速上漲的房價。
對于政府需要不需要承擔這樣的職能,主要有兩種反對意見:第一種反對意見認為,由政府來提供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一定會滋生腐敗;第二種反對意見則擔心政府為低收入者提供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有回歸傳統的福利分房之嫌。
第一種反對意見所擔心的問題是,假如由政府來提供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那么勢必會有許多高收入者利用各種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得購買或者租賃這些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居住權,其后果將會產生兩大非常負面的效應:除了前面所說的腐敗效應之外,還會產生擠出效應。其中的道理很簡單,當高收入者擠入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市場后,該市場中的總需求就會增加,從而會對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租售價格產生向上的沖擊,與此同時,又因為這些擠入該市場的高收入者擁有貨幣優勢,以致在購租過程中相對于那些低收入者而言具有較強的競爭力,這種實力不對等的競爭必將使得那些低收入者被無情地擠出這個市場。所以,就以上兩個消極的效應來說,人們完全有理由反對由政府來提供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的政策。
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以上的擔心仍然能是建立在一般均衡市場假設基礎上的,因此是可以商榷的。假如政府能夠按照分離均衡的思路來向低收入者提供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那么關鍵的問題就不是在于價格上的分離,而是在于建筑面積上的分離。只要政府提供給低收入者的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的建筑面積與相關設施符合人道的要求(根據國家建設部制定的標準為人均13平方米),并與市場開發商所提供的旨在滿足高收入者之需求的商品房在建筑面積上拉開差距,那么高收入者就不再會進入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市場來與低收入者競爭購租低價的住宅。以平均四口人為一個家庭計,人均13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也不過50平方米左右,面對這樣的住宅,高收入者是不會有興趣來購買的,如果再對經濟適用房的出售與轉讓提供必要的限制,比如只能由政府來回購,那么反對者所說的腐敗是不可能發生的。
至于第二種反對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因為政府向低收入者提供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是有償售租的,而不是免費分配的,所以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或者1999年房改以前的福利分房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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