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對“倒地”的現象頗為不滿,卻不知道土地的轉讓是法律規定中給以保護的一種經營行為。
何為“倒地”,這個“倒”字來源于中國未修改之前的《刑法》中的“投機倒把”罪中的“倒”。改革開放之后應運而生了各種“倒爺”,有服裝、錄音機等各種商品,也有外匯、貨幣、票證等有價無價的權證票據等產品,還有鋼材、土地等大宗商品與資源性商品,當然最初還有大量的走私產品等。
在改革之初,這些“倒”中有許多是違法的行為或絕大多數是違法的行為。但市場經濟框架的建立發現這種“倒”實際是流通中的必要條件與手段。于是中國隨著改革的進程和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重新認識,修改了中國的《刑法》,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倒”有了合法的地位。
但“倒”中也有著合法的“倒”與非法的“倒”的差別,如貨幣外匯的私下交易仍被法律列為違法的行為,而商品從甲地運到乙地吃差價的“倒”則被法律所保護,變成了正常與合法的市場運營行為,但是“倒”這個詞仍帶有法律界限不清的雙重含義,并且貶義為主。
倒地則不同于走私,走私大多混過了國門之后就很難分辨真偽了,除海關之外消費者難以在市場的交易中查清楚來源。但倒地則不同,不管前面有多少的不合法行為,都必須在最后的一關中得到驗證,即土地的權屬確認中得到官方的認可,否則前端的所有行為都無法在結果中得到保證。沒有土地權屬的官方認證,土地都不可能成功的進行交易。
因此在所有的倒的行為中,倒地者凡是最終能獲得政府官方認可的都應該是合法并且合理的行為。
早于《中國房地產管理法》數年之前生效的《中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目前仍有效的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土地的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權利與合法性。1995年生效的《房地產管理法》也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盈利目的性和對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這也就意味著國家的法律不但允許依法的進行使用權的轉讓與交易,也對這種合法的“倒”給以法律的保護。
土地供給政策實行嚴格的“招拍掛制度”之前,大量的土地是以協議形式出讓的。政府將這些未開發的土地通過協議出讓的方式委托市場完成了土地的一級開發和成片的規劃,并依法允許這些土地開發的企業將一部分土地合法轉讓給二級開發的企業進行房產開發。既解決了統一城市規劃的問題,又解決了政府資金、人力短缺的問題,加快了城市招商引資與開發建設的步伐,而土地一級開發到二級開發之間的利潤就是吸引企業投入一級開發資金、人力的誘因,也是政府交換中所支付的對價。
實行“招拍掛”制度之后,仍有大量政策變化交叉中的遺留問題,于是就有了“8.31”大限,也有了大量遺留轉為土地一級開發的情況,仍保留了這樣一個一、二級開發之間的轉讓與已取得二級開發權的轉讓。這些都創造了“倒”的機會,也更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中的土地開發與房屋開發職能。土地的開發也是本職工作,土地的轉讓也是合法生意。
自2002年起,連續數年的調控政策變化,從鼓勵支持到打壓、限制,從防止過熱到抑制消費,金融政策隨著調控的指揮棒忽左忽右的擺動、拆遷政策的多變、歷史遺留問題等也讓許多地區、城市都出現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導致的爛尾地、爛尾樓。而解決這些爛尾地、爛尾樓糾紛的最好方式,除了法院的拍賣之外,就是企業的重組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這就形成了除公開土地出讓之外的另一個市場,也給“倒”開辟了一個施展才能的陣地和發財的機會。
任何市場經濟中都必然會有人投資于調節市場供求關系余缺的行為,這種余缺包括從資源到商品的幾乎所有領域。從石油、黃金到外匯和糧食,甚至于豬肉與白菜。尤其是當官方判斷的供給無法對市場給以充分的保障時,這種投資與交易就更為重要了,否則怎么會有期貨市場、二手車市場的建立和鐵礦石的漲價與現價之差呢?商品市場就更不用說了,利用地區差、產地差、需求差、運輸差、存儲差而調節余缺而獲利的行為更是比比皆是了。
難道其他的資源與商品都可以存儲于轉讓或叫“倒賣”或叫投資,就只有土地不能合法的存儲與轉讓嗎?難道那些爛尾的土地和樓盤就繼續和只能爛著嗎?難道利用信息資金與專業技術進行土地的開發有錯嗎?難道土地不是一種商品,并且具有投資和轉讓的合法性嗎?
大多數人在討論問題時,是憑感覺而非靠法律。許多人甚至是依賴于情緒而產生偏激,更有人在媒體與網絡中發布謬論認為這種“倒”是“通貨膨脹”的隱形推手。
從邏輯上而言,只有壟斷的一方才可能用壟斷而造成的市場的供給短缺以推動價格的扭曲型上漲,否則增加了市場化中的流通量和供給方式只會在非壟斷的競爭中讓市場中的價格下降合理和平穩。
現實中也同樣,沒有壟斷的前提下,任何“倒”都不可能推高物價,土地的“倒爺”們一定是用比市場公開“招拍掛”更低的價格才有倒地的機會,否則開發商一定會從公開市場中獲取土地以避免交易中的風險和土地溢價無法進入成本而多交土地增值稅的風險。毫無疑問的是沒有更便宜的價格作為誘因,是不會有人愿意承擔非公開交易產生的任何風險的。
尤其是銀行嚴格控制土地信貸,不許用銀行貸款給開發商購地,也必須交足土地出讓金之后,才能獲得土地權屬證書,使“土地倒爺”們成為自有資金投資者和要承擔土地價格變化風險的交易方,更不可能用高于土地市場公開價格進行交易。如果“土地倒爺”們的土地價格高于市場價格就難以成交,如果低于就不會推動價格的上漲,反而有助于對價格的平抑。
許多土地的“倒爺”們轉讓的并非是已出讓的土地,而是轉讓了法定的二級開發權,大量歷史遺留問題形成了“8.31”之前擁有了二級開發的建設用地權。政策的變化打亂了原有的開發模式與程序,于是許多開發權就變成了稀缺資源并具有了價值,轉讓這種開發權也成為了一種“職業”。“倒地”至少要支付大量的資金,有許多費用與成本,而開發權的轉讓卻獲利不少、成本頗低。
所有的“倒”都來自于經濟制度的背景,讓“倒”具備了贏利的條件,貿易如此、資源更是如此。土地供給的壟斷以及計劃落后于現實會必然造成市場中交易的差價,更重要的則是“土地公有制度”所決定的財富分配手段,必然會讓更多的人利用這種公權向市場轉移過程中的一切機會,合法的取得更高的利潤。
要批評和攻擊的不是市場中的合法行為,如合法的土地轉讓、合法的不動產投資、以及一切用合法手段獲利的行為。如果從情理而非法律的角度認為這些投資與轉讓尚有可指責的短點,那么一定是法律或經濟制度中存在著的問題。要改的恰恰是讓社會無能堅守貞操的法律或制度。僅僅用情理去限制與攻擊市場的行為,不如讓法律來判斷事實,否則就永遠不會有公民的權利保障和生活的起點公平。(任志強)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