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某市一個房地產項目政府征地時補償給農民每畝17萬元,拍賣是70多萬元,而目前地價達到二三百萬元。這是全國政協社法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專題調研組在山東調研期間了解到的一個案例。同一塊土地因為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后,大幅漲價的現象屢見不鮮。
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依法集體建設用地禁止以出讓、轉讓、出租的形式流轉,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流轉受到限制。同時,由于集體建設用地沒有抵押權,也使用地者對其很不感冒,更多傾向于選擇國有土地。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通過征地的方式,國家可以將集體土地強制轉為國有。然而,在征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經常發生政府低價征地高價轉出的現象,集體土地所有者不能或很少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成,農民的利益和感情都受到較大傷害。”中共濟南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巡視員黃廷仁24日告訴調研組。
與之相印證,此前,調研組在萊蕪市調研時,萊蕪市常務副市長單增徳告訴調研組,作為山東省唯一的統籌城鄉發展改革試點市,當地一直按照法定最高補償標準支付農民征地補償費,但與農民的實際期望值仍有較大差距。廣大農民更期望農村土地進入市場、自由流轉,以獲得更高收益。調研組在江蘇、山東兩地調研時,也多次聽到希望同地同權同價的呼聲。
“集體產權得不到公平對待的情形下,集體產權主體往往會繞開法律法規限制,自發流轉土地以獲取土地收益,目前小產權房大量存在就是例證。這樣下去不僅會損害法律的權威,更會給執法增加難度。”曾經擔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四川省政府參事陳智倫委員說。他也關注到,由于同地不同權不同價,土地流轉收益不合理,所有者、使用者和各級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不清,在此過程中,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應通過合法途徑賦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平等權利。
“不同所有制企業也曾有過不同待遇,今天也已經實現了平等。類似的,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也一定能獲得平等權利。但是這種平等權利更應該體現在法律地位上,而不一定是每一項具體的規定上。”陳智倫說。(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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