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拆遷
為抗拒拆遷而自焚的四川女子最終不治身亡,視頻中搖晃的現場畫面讓人回憶起年復一年的強制拆遷惡性事件。
當地政府對于這起事件的認定剛一公布,即招來質疑聲無數。雖然視頻資料足夠長,但仍不是事實的全部,在此基礎上對事件進行法律分析是危險的,但并不妨礙提煉出一極端的命題,即:單純的以自焚或自殘身體的方式,或以此方式威脅執法人員,抗拒拆遷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也許問題本身就會被質疑,但從司法實踐的認定傾向觀察,確需正視這一極端命題。
妨害公務罪的基本類型即刑法第277條第1款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問題關鍵就在于:暴力是否包含對自身的暴力?威脅是否包含以自傷、自殘、甚至自焚為威脅?
在做判斷前可先進行一個比較:強奸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搶劫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在上述罪名中,涉及暴力與脅迫的均未出現過以行為人自己為對象的理論解釋和實踐判例。
筆者以為,妨害公務罪也不應該成為例外,其暴力,是指針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威脅,是指以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產生恐懼心理為目的,以惡害相通告,迫使其放棄職務行為。過于寬泛的理解暴力與脅迫,是積極的入罪思維驅動的結果。
從另一角度看,上述的暴力、脅迫、威脅,其本質都是違法或犯罪行為,但自殺本身并非違法犯罪,雖然幫助自殺可能構成犯罪。把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做同樣的評價,也是不妥的。
對于自焚或以極端方式相威脅的抗拒拆遷者,有暴力、有威脅,也有基于這樣的極端事件而致使職務行為被迫無法進行的事實,但對于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與威脅的準確理解,仍可徹底否定其構成犯罪。
生命無價,但具體到個體情景,有時命價甚為明確!稘撘巹t》一書的作者吳思先生早有精妙分析,亡命徒也大都做過成本效益比較。刑法的適用很難震懾頻發的強制拆遷惡性事件,平息爭端的關鍵還應在分享地價(城市居民是以房產體現的)升值,利益公開并均沾。 (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 李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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