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漲的房價,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無疑,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上升是導致房價上漲過快的重要原因之一,“國四條”也提出,“要繼續(x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筆者認為,必須有效壓縮住房買賣環(huán)節(jié)的投資投機獲利空間,從而盡量擠出投資投機購房需求,才能實現(xiàn)“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的目標。
投資投機性需求多是起因于巨大的獲利空間,只要利益空間還在,投資投機性需求就很難降低。而過大的獲利空間容易帶來泡沫,從而影響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最終影響宏觀經濟的穩(wěn)定。政府宏觀調控的目標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這就需要穩(wěn)定實在的需求,保證正常的獲利空間,擠出不實在的泡沫,壓縮過大的獲利空間。
實際上,壓縮住房買賣環(huán)節(jié)的投資投機空間和抑制囤地的政策有類似作用。為落實“國四條”,財政部等五部委隨即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將開發(fā)商拿地的首付款比例由20%-30%提高到50%。此項政策意在限制利用少量自有資金進行炒地、囤地的企業(yè)行為,從而壓縮其獲利空間。如果粗略地將整個房地產活動分為買地、建房、銷售、擁有四個階段的話,那么炒地就可以說是買地環(huán)節(jié)的投資投機,炒房則是擁有環(huán)節(jié)的投資和投機。限制炒地,可以降低商品房的土地成本;壓縮買賣環(huán)節(jié)的投資投機空間,則可降低二手房銷售價格,進而有利于穩(wěn)定整個房地產市場價格。
從市場行為來看,有些投資者僅僅是將手中的資金甚至是借來的資金投資在住房上,待基礎設施等配套環(huán)境改善或市場形勢變化后,立即賣出住房。從理論上講,這類投資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搭政府和市場大形勢的“便車”,除了承擔有限的資金機會成本和市場風險外,幾乎不需要付出什么。何況現(xiàn)在的市場形勢下,住房市場風險又被縮小到最低。用較少的付出,靠搭他人“便車”得來的利益自然不應該獨享,而是應將增值的大部分讓全社會共享。具體操作就是返還給政府,那么政府再如何處理呢?就像土地出讓金要拿出一部分來用于保障房建設一樣,住房買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也應有一部分用來投入保障房建設或給自住、改善型購房者發(fā)放購房補貼。
鑒于投資投機性購房者可能是首套也可能不是首套購房,可能用自有資金也可能用銀行貸款來購房,所以,從套次、資金來源判斷是否為投資投機性需求是很困難的,如果連判斷都很困難的話,很難想象其相應的解決對策能發(fā)揮多大作用。所以,真正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要突破既有的“提高二套房貸首付比例”等思路,而應從增大投資投機成本、壓縮投資投機獲利空間角度出發(fā)考慮問題。
具體來說,一是對買房資金來源提出更高要求,提高投資者資金使用成本。如,規(guī)定第二套房(前提是能容易準確地判斷購房者住房套數)或者一定面積(如150平米)以上的房產大大提高首付款比例,甚至要求全額付款,盡量擠出那些僅有少量自有資金的炒房者,限制遠遠超出“改善型”的需求。二是對賣房收益作出嚴格限制,壓縮投資者獲利空間。如,銷售尚未還清貸款的住房者需繳納極高的稅收或者暫不允許銷售;即使全款買賣住房的,也應通過限定資金收益水平規(guī)定售價上限,比如不超過銀行存款利息的二倍。當然,市場經濟條件下,使用行政的辦法進行調控應盡量謹慎。但是,我們也不要忘記,政府并非“洪水猛獸”,在市場失靈的時候尤其如此!醣本 方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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