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寧波市在對2009年申購經濟適用房名單進行審核時,發現了多達999名的申購者隱瞞住房情況,試圖騙購經適房。有人擁有4套房子、面積達670平方米也來申購。
經適房本是一項對中低收入市民的優惠,卻屢屢被投機取巧之徒染指,騙購經適房者有之,出租經適房牟利者有之,大有成為饕餮之徒覬覦的“唐僧肉”之勢。經適房這個“唐僧”其實很瘦。現在,竟然一雙雙的黑手又來割“唐僧肉”,令更多的人無法擺脫無處安居的窘迫。在此,不由得焦急地呼喚:孫悟空何在?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進一步增強發售的透明度,讓公眾參與監督,公眾的眼睛就是孫悟空的“火眼金睛”,可以看清垂涎經適房唐僧肉的“妖孽”。這樣,就能夠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對于騙購經適房者,對于出租經適房牟利者,人人唾罵之,檢舉揭發之,讓他的丑陋嘴臉暴露于陽光之下。
有人會說,騙購經適房者是要錢不要臉的人,公眾的譏笑怒罵皆無濟于事,奈何?對此等無恥之徒,自然要舉起孫悟空的“金箍棒”,也就是要運用法律武器,將騙購經適房者繩之以法。
對于騙購經適房者,現在通行的做法是收回,而寧波市的做法則加上了“列入個人誠信檔案”。如此處罰,較之于騙房所獲得的巨大利益而言,根本就是不痛不癢。可見,在政策上失之于軟,在處罰上失之于寬,這是導致騙購經適房怪事屢屢發生的重要原因。對于騙購經適房者,豈能在查實之后,一退了之?完全應該高舉法律的“金箍棒”,以“詐騙罪”論處。
騙購經適房,應該符合“詐騙罪”的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刑法》266條規定,這些行為最重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一套經適房與商品房的差價高達數十萬,完全達到了詐騙罪的標準,何不用法律武器斬斷伸向唐僧肉的黑手呢?(周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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