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4日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今日發布通知,明確中西部地區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有關政策和要求,中央投資對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給予補助。
通知要求在確保社會穩定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本著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加快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前期工作,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的資金籌措以地方政府投資、有關企業投資和居民個人出資等資金來源為主,中央對不能通過商業開發解決的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工程,包括新建工程以及近期難以拆除重建棚戶區的維修改造給予適當補助。
中央投資補助標準為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工程投資的50%,包括: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新建小區規劃紅線內或需維修的煤礦棚戶區內供水、排水、供暖、供氣、供電、道路等設施;新建小區或煤礦棚戶區與市政公共設施必須連接的供水、排水、供暖、供氣、供電、道路等設施;以及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新建小區或需維修的煤礦棚戶區必須配套的幼兒園、學校、醫院、居委會、派出所等建筑。
通知還明確,煤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審批工作由各地發展改革委負責,地方政府是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的責任主體,如出現虛報瞞報、挪用資金、擅自改變建設內容等違法違規行為,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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