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龍地產“地王”神話破滅,2億元競買保證金2月1日被北京市政府宣布沒收,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流失,是否應追究企業領導人的刑事責任?近日,有網友在天涯社區拋出這個話題,引起了網友們的關注。不少網友認為,認真研究追究其責任,有利于遏制國企領導人不負責任地創造“地王”并間接推高房價的行為。
按照刑法第168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大龍地產的負責人是否已構成犯罪呢?
巨額國有資產流失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去年9月30日,大龍地產(證券代碼:SH600159)最大的股東為北京市順義大龍城鄉建設開發總公司,持有14931.14萬股,占總股本的35.98%,而該開發總公司是隸屬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第二大股東北京順鑫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股占12.26%,也是個國有企業。兩大股東的股份加起來占了將近50%,也就是說大龍地產損失的2億元中,有將近1個億是國有資產。
有網友提出疑問,由于沒收者是北京市政府,2億元實際上流入了政府,還算不算國有資產流失?對此,中山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聶立澤和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律師均認為,判斷國有資產是否流失,是只看流出,而不管流入到什么地方的。因此,巨額國有資產流失成立。
此外,大龍地產1月27日被宣布暫停拿地資格、2月1日被宣布2億元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后,該股的股價從19.43元降至上周五收市時的14.20元,下跌了27%,3萬多名股民損失慘重,市值大幅縮水也令兩大國有股東遭殃。
還要看有無違規
聶立澤和肖勝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大龍地產的負責人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或過失。
肖勝方說,一般認為,判斷其是否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要看其是否違反的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如果僅是對市場理解有偏差造成損失,則還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如果有違規行為,則可以認定其存在主觀故意或過失,才可構成犯罪。
大龍地產是2009年11月20日以50.5億元競得北京“地王”的,一份非官方報告曾表示,按照2009年大龍地產的銷售利潤,17年才能湊夠50多億的拿地款。坊間議論,大龍地產明知自己沒有那么多資金而以天價拿下地王,或者是想找別人合作開發,或者是一開始就想通過“搞掂”政府來維持不開發,而等周圍的土地升值再來融資開發,沒想到政府動了真格。肖勝方說,如果是后者,則有蓄意違規的行為。
另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順義國資委:認真對待
羊城晚報記者5日下午致電北京市順義區國資委辦公室,一位女工作人員稱,區國資委領導正在研究如何追究大龍地產的管理層責任,他們會認真地對待事件,肯定會給社會一個交待。當記者問到追究責任有沒有包括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并移交司法部門時,該工作人員稱“研究尚無結果,還不好回答”。
繼大龍地產事件之后,南京市政府近日宣布招商地產(證券代碼:SZ000024)和九龍倉集團(00004,HK)共同拍得的南京市一幅土地的競得資格被取消,已交付的2.45億元(港幣)競買保證金被沒收。招商地產的最大股東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也是國有企業。
據《證券時報》前天報道,中國指數研究院前一日發布的報告顯示,我國今年1月份成交總價前10的地塊中,有7宗是被國有企業或具有國資背景的企業拿下,國有企業仍然是“地王”最大的締造者。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