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址應考慮方便工作、就醫等條件未按期交房可禁購新地
昨天,國土資源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加快落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同時,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業開發。
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各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應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并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但對于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必須實行有償使用。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業開發。保障房土地必須嚴格堅持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
對沒有按約定開工建設和竣工的,各地須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對沒有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須禁止其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購置新的土地。
這位負責人表示,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城市規劃,綜合考慮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實際,合理確定選址和地塊,為其方便工作、生活、就醫和就學創造有利條件。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建設的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則上實行原地改建,不擴大占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標準不得突破當地規定。確需異地改建的,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充分論證后,可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記者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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