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廣州市政府日前重新頒布了《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從下月1日起施行。其中調整了建設用地批準書環節,將先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再實施房屋拆遷的程序修改為依法完成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后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留用地指標抵扣歷史違法用地
隨著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調整,于2003年頒布實施的《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與上位法之間的沖突和實際應用中的局限性日益凸顯。為此,廣州市對其進行修訂,并重新頒布。
據介紹,規則增加了自有建設用地再利用的辦理程序。除個人住宅用地外,對使用本單位自有的國有建設用地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自行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按項目立項、申請規劃條件、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辦理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四大程序辦理。
規則還增加了集體建設用地的辦理程序,補充了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辦理程序。其中規定,村委會利用未經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依法審批的本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興辦非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經批準補辦手續,有留用地指標未兌現的,應首先核減留用地指標。這也是廣州首次對留用地指標抵扣歷史違法用地進行具體的規定。
環評手續前置不再“一刀切”
為妥善處理好程序與效率的關系,新出臺的規則調整了辦理環評手續的程序,對環評手續不再實行“一刀切”、一律前置,而是區分情形和具體情況,選擇在可研階段或項目開發前報批環評手續。
按照規則,對于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的,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于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辦結補償安置才可供應土地
新規則增加了征收房屋和收回土地使用權程序這一環節,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征收房屋和收回土地使用權,辦結相關補償安置手續后,方才供應土地。
規則調整了建設用地批準書環節。即將實施的規則將原來規定的先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再實施房屋拆遷的程序,修改為依法完成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后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對此,廣州知名房產專家韓世同表示,按照此前的程序,有些開發商可能會對拆遷安置有拖延,而調整后,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將能夠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記者鄭佳欣 湯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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