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稅收調節高房價的管理意圖初步顯現。昨天,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研究預征率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掛鉤機制,并劃定了各地預征率最低限。與此同時,要求各地有針對性地選擇三至五個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產項目,作為重點清算審核對象。
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通知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此外,稅總要求改變目前部分地區存在的預征率偏低,與房價快速上漲不匹配的情況。通過科學、精細的測算,研究預征率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掛鉤機制。
昨天,首都經貿大學教授丁云介紹,目前北京地區開發商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一般最低為1%,最高不超過3%。而通知明確“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等,實際提高了北京地區預征的土地增值稅款。開發商有了預收款,就可以對其預征部分土地增值稅。由于國稅總局要求“各地要進一步細化操作辦法;在6月底前將本地區的清算工作計劃和重點清算項目名單上報稅務總局”,因此,各地清算的力度到底有多大,還要看具體細則。
“如果開發商要想猛提價,就不一定合適了。”北京市房協副秘書長陳志告訴記者,土地增值稅對房地產開發商影響巨大,如果房地產項目提價過高,相應的稅負也會猛增。目前通知規定的預征率只有最低限,沒有上限,稅務部門“自由裁量權”較大。理論上在房產項目還沒有清算前,就可以預征2%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這樣一來,開發商必須預留好相應的稅款,否則可能出現資金困難。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而所謂土地增值稅預征,是指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屬于土地增值稅“預征范圍”。
“土地增值稅在我國并非一個新稅種。但由于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在實際操作中一直采取的是預征制,即按銷售金額確定一定的比例征收,所以一直沒能充分發揮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業內專家表示,近期國稅總局先是發出《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繼而加強征管措施,顯示了堅決推進土地增值稅清算、以此調控房價的決心。可以預見的是,新政對購房消費者影響不大,對經營規范且事先做好稅款統籌的房產公司影響也不大。(記者竇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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