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區紅花街道夾崗村梁塘一處房屋系劉偉壯、張華美夫婦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建筑面積為152.26平方米。張華美于2006年2月14日因病去世后,房屋一直由劉偉壯一人居住。
2008年12月,該房屋所處地塊遇征地拆遷,拆遷補償達450080元,折成安置房面積為130平米。劉偉壯的兒子劉立強和女兒劉麗英均認為,房屋拆遷款中應有自己一份,但劉偉壯固執地認為,房屋系自己所有,不同意分給兒子和女兒。劉立強遂將劉偉壯告上了秦淮法院,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由于劉麗英沒有起訴,也不放棄繼承權,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追加了劉麗英為原告參加訴訟。
劉立強要求繼承母親張華美遺留房產面積的三分之一。劉麗英也要求自己繼承相應份額。劉偉壯沒有到庭,但向法庭表示,自己建有兩座二層樓,其中一座已被兒子劉立強占住。
秦淮法院審理后認為,訴爭房屋系劉偉壯、張華美的夫妻共同財產,張華美去世后,屬于張華美的一半,作為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劉偉壯、劉立強和劉麗英三人共同繼承。最終,秦淮法院判決,張華美的遺產由劉立強、劉麗英、劉偉壯各繼承25.3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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