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
只是弄錯圖紙 業主心知肚明
“我覺得是因為開發商把李女士的房子改成了樣板房,但又不愿意把樣板房給業主,于是找了個借口說是貼錯圖紙。”譚先生猜測。
記者隨后登陸東莞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查詢該樓盤信息,發現18棟的801房已銷售,同棟的802房顯示還未銷售。那么,房管局網上顯示的這個801號房,所指的究竟是哪一套房子呢?到底是開發商弄錯圖紙,還是像譚先生所猜測的那樣?
對此,負責開發此樓盤的東莞市佳兆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職位的中層管理者稱,開發商不可能把已銷售的房子改造成樣板房。“當時是測繪部門把圖紙搞錯了,對反了。其實之前的宣傳資料、模型都標明了房子的戶型、朝向和方位,現在的房子和當時的宣傳資料是完全一樣的。”這位負責人說,“李女士當時就知道自己買的是哪一套,現在只是找了個借口,她是有另外的目的。”
他還介紹,由于測繪部門的失誤,現在18棟的所有業主全都要重新改正合同,其他10多名業主都已全部改好,就差李女士一個人。“這件事情我們也是比較疏忽,對測繪部門的圖紙沒有仔細核查,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漏。但就事情本身而言,我們沒有違反什么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故意把他的房屋改造成樣板房這一說法。”
對于業主提出的退房或換房的要求,該名負責人回應稱,要看具體是不是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符合法規達到換房、退房標準的話,雙方可進行協商。
據了解,目前,李女士正準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她已委托廣東省莞信律師事務所的向律師代理此案。對此,該名負責人稱,“我目前還沒有看到律師函,收到的話也是交給律師處理,再作回應。”
律師
一切以合同為準 不應更改平面圖
記者隨后聯系到向律師,他表示,佳兆業與李女士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房屋平面圖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佳兆業要求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更改房屋平面圖,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期規定”;以及雙方于2008年12月31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規定,李女士與佳兆業之間的購房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而且該合同經過房管局的備案,其效力層級更高。生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律師稱,佳兆業如果拒絕交付《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給李女士,就屬于違約,李女士有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還購房款和賠償損失。
至于開發商方面“弄錯圖紙”的解釋,向律師稱,“不管是不是弄錯圖紙,都要按合同履行。”(信息時報記者 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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