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買錢先生的房子,但因申請時隨意填錯兩個電話,致使貸款未能順利發放,被錢先生告上法庭。昨日,長寧區法院判令董先生支付錢先生違約金20萬元。
去年7月,錢先生將自己所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董先生。與此同時,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506萬元,分兩次支付,首付款206萬元簽約后支付,余款300萬元以銀行貸款形式在辦出他項權證并送交貸款銀行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合同簽訂后,董先生向錢先生支付了206萬元首付款,另與貸款銀行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并按銀行要求在指定賬戶存入8萬元作為信用擔保。
由于經常用家里電話聯系工作,在進行貸款申請人信息登記時,董先生將家庭電話填在了公司電話一欄,在家庭電話一欄則隨意填了個號碼。
不料這一隨意之舉卻為自己帶來了大麻煩。
同年9月,貸款銀行在進行放貸前抽檢時,發現董先生登記的兩個電話與事實不符,即通知董先生須另行存入42萬元作為保證金才能放款。然而,董先生卻一時無法籌足錢款。見狀,銀行遂暫緩放貸。
在庭審中,錢先生追加訴訟請求,要求解除與董先生的買賣合同。董先生則向法庭辯稱,遲延放貸責任在銀行,自己沒有過錯。且已經將42萬元保證金存入指定賬戶,銀行也已經將300萬元貸款放至錢先生賬戶,故不同意錢先生的訴請。
經董先生申請,法庭追加銀行為第三人。不過,銀行述稱,導致貸款遲延發放的原因在于董先生,自己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對300萬元銀行貸款的遲延發放,錢先生沒有過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董先生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鑒于董先生在收到錢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訴狀前已經按第三人要求存入保證金,錢先生已收到該筆房款,因此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錢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不予支持。
結合董先生的違約行為、逾期付款期間的銀行貸款利率等因素,法庭酌情判決董先生應向錢先生承擔的違約金為20萬元。 (上海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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