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于2004年12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在730個工作日內取得房產證。支付首期購房款后,我將發票原件等材料交銀行辦理按揭貸款。2005年6月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未拿到房產證。現我想自己去房產部門辦證,但發票原件被銀行經辦人員遺失,房產部門說必須要有開發商出具的購房證明才能辦理房產證。我找開發商協商,但開發商卻以發票遺失為借口,不肯為我開具購房證明,除非我免除他們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請問:開發商的理由成立嗎?我能追究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嗎?文/讀者 伍女士
答疑嘉賓: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鄒忠勝:開發商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開發商收取了你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出具購房證明及協助你辦理產權證是開發商應承擔的合同附隨義務;其次,因你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對于房產證辦理的約定是“取得房產證”;而對于約定“取得產權證”,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指的是“房產部門核發房產證后,開發商交付給業主本人”。因此,即使開發商在合同約定限期內取得了房產證但不交付給業主,亦屬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你完全可依據雙方合同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開發商為你出具購房證明協助辦理房產證和承擔逾期未取得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小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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