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老劉和大他7歲的李姐相戀同居,因生活中的磕磕絆絆,兩人最終分手,一套房屋的分割,讓姐弟關系徹底拉爆——因當初把房屋寫成“共同擁有”,老劉被法院判決不能分房產,市檢察院則抗訴支持老劉分房產。今日,市一中院將再審該案。
“姐弟”買房產同居
1998年,當時41歲的老劉不顧親朋反對,毅然和48歲的李姐結合,兩人很快住在了一起。
2002年6月,李姐以自己的名義花5.3萬元買下了江北區一套住房。為了對對方負責,雙方簽了一份協議:“此房由兩人共同擁有,任何一方有永久居住權。但要求雙方不得無故制造事端,影響家庭團結!
2007年年初,雙方發生矛盾,不再一起生活。2007年8月,李姐把老劉告到江北區法院,要他搬家。老劉也生氣地把李姐告了,要分房產。李姐說,分手是因為老劉制造事端,所以不該分房產。“當初寫協議的目的就是怕以后哪個負心。”李姐稱。
江北區法院承辦該案的法官認為,雙方并沒約定誰影響了家庭團結該承擔什么樣的后果。既然沒約定,房屋就該對半分。
“共同擁有”惹麻煩
“當初簽協議說的是他(指老劉)只有居住權!崩罱阆蚴幸恢性禾岢錾显V。李姐在二審法庭上擺出新觀點:“協議中的‘共同擁有’應理解為共同居住才合適。”老劉則向法官解釋:“我認為‘共同擁有’的含義是共同所有。”
市一中院認為,這里的“共同擁有”應理解為共同居住為宜。如理解為共同所有,則“共同擁有”當然包括對房屋享有的使用權即居住權,而無需雙方再約定有關居住權的問題。兩人作出的“任何一方有永久居住權”的約定,則是對“共同擁有”的最好解釋,即雙方是指的共同居住權。
2008年4月,市一中院最終判決老劉無分房產資格。老劉說,他怎么也想不到,當初簽協議時寫下的“共同擁有”幾個字,會惹出這么大的麻煩。
律師探究“擁有”含義
老劉和代理人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的戴厚奎律師商量如何要回房產。戴律師尋求重慶師范大學語言學方面的專家教授后,向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遞交了一份申訴書,尋求檢察院抗訴。
戴律師認為,現在分歧最大的就是“共同擁有”怎樣理解。普通百姓沒經過法律專業學習,常用平常用語來表達意思,如“我擁有一塊土地”,如說成是“我所有一塊土地”,可能還會被人笑話。
戴律師說,此時應探究當時的李姐和老劉的真實意思及想法,以常理來理解,“擁有”包含了“所有”的全部含義。李姐和老劉用平常用語“擁有”來為雙方設定房屋的權利,表達的雙方真實意思就是對房屋的“所有”。
檢察院“咬文嚼字”抗訴
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經仔細審查后認為,二審法院曲解了當事人簽訂協議的真實意思,并向市高院提起抗訴。
昨下午,戴律師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由市檢察院向市高院遞交的民事抗訴書。市檢察院認為,二審法院將老劉與李姐簽訂協議中的“共同擁有”理解為“共同居住”,曲解了當事人簽訂協議時的真實意思,屬認定事實不清。
市檢察院認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所有”是指“領有”,“擁有”是指“領有、具有”,意即作為動詞使用時,“擁有”一詞包含了“所有”一詞的全部含義。
作為沒經過專業法律培訓的老劉和李姐,不應也不能苛求他們在表達真實意思時,回避慣用的日常用語,而有意識地采用精確的法律用詞,只能從他們的相關行為來結合用詞,以探求兩人內心的真實意思。
“我并不想將現在的房屋占為己有”、“買房子的錢有賬可查”、“我女兒對該房子沒任何企圖”、“我們不是還想采取公證的方式來證明我們所享有的房屋嗎”……
這些曾是李姐寫給老劉書信中所表達的真實意思和想法,檢察機關認為,這些內容充滿了解釋、協商的意思。試想,如李姐在自信享有房屋全部產權的情況下,沒必要對一個不能擁有房產權的人作這些解釋和協商,書信中甚至還表明,李姐女兒沒有繼承房屋的意思。顯然,這不符合常理。
市高院在收到這份抗訴書,最終作出裁定,由市一中院再審該案。昨日,老劉稱:“市一中院將在29日再審該案,不管結果如何,現在至少看到了希望。”
共同買房要約定清楚
昨晚7時,記者通過網絡與32名網友交流“談戀愛買房會不會簽協議”?有24名網友明確表示,不會簽協議。
“簽協議好扯哦,女朋友還以為我找機會霸占房子也!本W名“轉身要扣籃”稱。另一網友則稱會簽協議:“這是對女友負責的表現,萬一哪個以后花心了,會承擔后果的!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冠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濟華表示,處于戀愛關系的男女都出資買房時,最好把責權利約定清楚,以免今后產生麻煩。
孫濟華稱,可請親友出面作為在場人證,最好有書證為好。也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請律師見證。另外,可通過銀行卡轉賬的形式來支付房款,這樣就有據可查。也可通過父母的銀行賬戶支付房款。如是長輩贈與的,最好明確產權,或過戶到頭上,并擬定贈與協議。一旦分道揚鑣,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孫濟華稱,因某些原因,如在買房時怕過于斤斤計較,致對方有什么想法,所以不去分清出資額。一旦分道揚鑣,如沒有相應證據,會產生很大矛盾。就像李姐和老劉一樣,鬧上法庭說明白。
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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